頒布時間:1989-09-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經委等
各縣(區)經委、林業(農林)局、財政局、稅務局、物價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鐵路分局、北京市交通運輸總公司、北京礦務局、北京市國營農場管理局、北京衛戍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參照一九八八年三月,國家經濟委員會、林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的經重〔1988〕122號《關于整頓南方集體林區木材費用負擔問題的通知》及林業部、財政部對此作的補充通知和說明,結合經濟形勢的實際變化,現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北京市農村林木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征收育林基金標準進行調整,同時補充征收更改資金和林政管理費規定如下:
一、國營有林單位、集體和個人,在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時,均按物價部門確認的林木價格的12%交納育林基金,8%交納更改資金;每立方米木材交納林政管理費3元。
二、根據一九八八年四月林業部、財政部林財字〔1988〕176號補充通知的規定,調整后增收的育林基金,一律上交市林業局作為市林業基金收入,用于營造重點速生豐產林、防護林等建設。
三、更改資金由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征收并專戶存儲,主要用于采伐后更新造林,經檢查驗收合格后返還,如第二年沒有進行更新,沒收其更改資金,交鄉林業工作站組織更新造林。
四、林政管理費由市、縣(區)林政部門征收使用。市級鐵路、水利、公路和部隊采伐林木及經市林業局審批發放采伐許可證單位上繳的林政管理費,統一由市林業局征收使用。林政管理費主要用于林政管理的宣傳、業務培訓支出,也可適當用于獎勵等支出。
五、國家和農村集體合作造林有合同的,分別按合同分成比例向市林業局和縣(區)林業(農林)局交納育林基金、更改資金和林政管理費。
六、經縣(區)林業主管部門確認的薪炭林、農民自留地、庭院內及規定的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的采伐,不交納育林基金、更改資金和林政管理費。
七、本規定從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執行。
八、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北京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198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