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城規發字第226號
頒布時間:1987-08-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政府 市規劃局
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審批程序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一、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向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報審設計方案,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儆谙铝薪ㄔO項目之一,并具有建設計劃批準文件∶
1.列入年度基建計劃預備項目;
2.列入年度基建計劃項目;
3.更新改造技術措施項目;
4.翻建工程項目。
(二)設計方案符合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按《辦法》規定經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同意簡化者除外)。
?。ㄈ﹫髮彽脑O計方案應不少于兩個,并附具下列圖紙、模型和說明書等∶
1.工程位置圖(比例尺為1∶10000或1∶25000);
2.工程附近環境關系圖(包括現狀和規劃建筑,比例尺為1∶1000或1∶2000);
3.總平面圖和交通組織圖等說明圖;
4.樓房各層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5.個體設計的透視圖或模型(比例尺為1∶300)和附近環境關系模型(包括現狀保留建筑和規劃建筑,比例尺為1∶500或1∶1000);
居住區和居住小區的建筑工程,使用通用設計圖紙,只報送上列1、3規定的圖紙和總平面模型(比例尺為1∶1000)。
附具設計方案說明書(包括技術經濟指標)。
二、城市規劃管理機關接到按本規定第一項要求報審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后,應在2至6周內審核完畢,發出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或修改設計方案通知書;需要上報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審定的,由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在2至6周內書面上報,并自審定之日起1至2周內發出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或修改設計方案通知書。
三、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申請建設工程許可證,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屬于下列建設項目之一,并具有建設計劃批準文件∶
1.列入年度基建計劃項目;
2.更新改造技術措施項目;
3.翻建工程項目;
4.零星添建工程項目和簡易倉庫項目。
?。ǘ┯谐鞘幸巹澒芾頇C關發給的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和主管部門審定初步設計方案的文件(按《辦法》規定經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同意簡化者除外)。
?。ㄈ┯邢铝袌D紙、資料∶
1.圖紙目錄一份,注明勘察設計證號,總建筑面積以及其中地下部分面積和人防工程面積,總概算;
2.總平面圖三份(需要驗線的工程另增報一份),標明工程位置、用地范圍及座標、鄰近建筑、道路紅線、鄰近街道胡同名稱和尺寸關系、比例尺和指北針。數量一律使用國家標準計量單位;
3.樓房各層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各一份。采用通用設計圖紙,須注明通用設計圖紙的圖號;
4.基礎平面圖、剖面圖各一份;
5.地下室平面圖、剖面圖各一份(有人防工程的項目另增報人防工程平面圖、剖面圖各一份);
6.居住區或居住小區的單項建設工程除具有上述1~5項圖紙、資料外,另需提供標明建設工程所在位置的居住區或居住小區的總平面圖;
總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跨度不超過6米的平房建設工程,只須提供總平面圖3份。
四、城市規劃管理機關接到按本規定第三項要求申請建設工程許可證申請書后,應在一至三周內審核完畢,發出建設工程許可證或不發許可證的通知書。
五、城市規劃管理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審批工作周期辦事,超過工作周期不發出許可證或通知書的,報審單位即可視為批準,按所報內容實行,并有權要求城市規劃管理機關補發許可證或通知書。但建設單位報審,必須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需補報有關文件的,工作周期自補齊文件之日起算。
六、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
198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