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第20號令發布
頒布時間:1989-07-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管理, 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繕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 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現場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施工單位應確定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的職責:
一、組織宣傳、執行消防法規、規章和防火技術規范,組織制定和審查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
二、落實各級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糾正違章行為,研究消除火險隱患的措施。
四、協助消防監督機關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第五條 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規模配備消防干部和義務消防員,重點工程和規模較大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組織義務消防隊。消防干部和義務消防隊在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和保衛組織領導下,負責日常消防工作。
消防干部的確定和更換,應報當地區、縣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第六條 消防干部的職責:
一、協助防火負責人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實。
二、糾正違反消防法規、規章的行為,并向防火負責人報告,提出對違章人員的處理意見。
三、對重大火險隱患及時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議,填發《火險隱患通知單》,并報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四、配備、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檔案。
五、組織義務消防隊的業務學習和訓練。
六、組織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
第七條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應規定分包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由總承包單位加強監督檢查。
分包工程的施工單位,應按本規定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接受總承包單位或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除鐵路鋪軌、橋涵施工、輸電線路架設、地下管線鋪設、較小規模的房屋修繕工程和火災危險性小的建設工程,以及鄉村的建筑工程外,其他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均須在開工前15日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衛方案(以下簡稱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報消報消防監督機構審批或備案。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審批:
一、國家重點工程。
二、單棟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大型能源、電訊、交通樞紐等市政工程。
四、市消防局認定應當審批的其他工程。
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區、縣消防監督機關審批:
一、單棟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不足3萬平方米的建設工程。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工程。
上述范圍以外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須報當地區、縣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第九條 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 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的位置、建筑層數、面積、高度、施工工藝、方法和使用的材料。
二、生產、生活用火區(如鍋爐房、瀝青鍋、茶爐房、廚房等)位置。
三、各種臨時建筑的位置、結構、防火間距和用途。
四、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點、堆垛體積等。
五、工地消防給水管道、臨時消防立管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徑;消防車道寬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包括泵的型號、規格),供電線路架設方位及電壓等。
六、配備消防器材的數量和種類。
第十條 施工現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設的臨時建筑,應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二、使用電氣設備和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符合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嚴格防火措施,確保施工安全,禁止違章作業。
施工作業用火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批準,領取用火證,方可作業。用火證只在指定地點和限定的時間內有效。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須專庫儲存;化學易燃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其庫房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公安部制定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使用后的廢棄物料應及時清除。建設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積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裝電器設備、進行電氣切割作業等,必須由合格的焊工、電工等專業技術人員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電熱器,須有工程技術部門提供的安全使用技術資料,并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同意。重要工程和高層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溫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中使用化學易燃物品時,應限額領料。禁止交叉作業;禁止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禁止在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乙炔發生器作業。
七、非經施工現場消防負責人批準,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現場內住宿。
八、設置消防車道,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夠的消防水源。
九、消防泵房應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設在安全位置。施工現場的消防器材和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須對消防設備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第十一條 對在施工現場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績的集條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 或施工現場存在重大火險隱患,經消防監督機關指出后,不按期整改的,消防監督機關有權責令其停止施工,立即改進;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對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 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89年8 月1 日起施行。1956年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北京市基本建設工程工地防火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防火規范
一、不準支搭易燃建筑。必須支搭時,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經批準支搭的易燃建筑,不準用于明火作業。
二、施工作業用火必須經保衛部門檢查批準,領取用火證,方可作業。用火證只在指定地點和限定的時間內有效。
三、焊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準獨立操作。電氣焊割必須符合防火規定。
四、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北京地區電氣安裝標準》的規定。非正式電工不得安裝電氣設備。
五、冬季施工用的電熱器須有工程技術部門提供的安全使用技術資料,并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同意,方可使用。重要工程和高層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溫材料不得用可燃材料。
六、施工現場的可燃材料堆場的設置,應符合公安部《關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的規定。
工程內不得積存易燃、可燃材料,施工中的廢棄物料應及時清除。
七、化學易燃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其庫房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液化石油氣鋼瓶、乙炔發生器不準在工程內部作業。
八、倉庫、機械設備用房和化學易燃物品操作間等不得采用易燃建筑。
九、施工中使用化學易燃物品時,不得交叉作業;嚴禁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并應限額領料。
在室內進行裝修作業使用化學易燃物品時,電器設備要符合防爆要求。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設施要求
一、室外消火拴的數量不得少于兩座,并應按每座消火拴保護半徑不超過50米的要求確定其總數量。
二、室外消防給水管網應成環形(現場無法做環形時可枝形),其管道直徑不應小于100毫米,消火栓的出水口直徑為65毫米。
三、高層建筑施工現場,必須設置高壓給水系統,消防給水管道的直徑不得小于100毫米,并逐層安裝口徑為65毫米的消火栓。每座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得大于25米。
建筑物(不含住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的,其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15升/秒,高度超過50米的,其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30升/秒。
四、消防泵用電,應與施工和照明等用電分開設置。
五、施工現場必須設有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寬度不得小于3.5米,車道上空遇有管架、棧橋等障礙物時,其凈高不應小于4米。高層建筑主體工程周圍應有可??肯赖歉哕嚨牡胤健J┕がF場須有兩個以上的出入口供消防車通行。
198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