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京標計標字第011號
頒布時間:1988-01-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標準計量局 市經委 等
加速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是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和提高產品質量的一項重大措施,是當前國民經濟工作中的一項緊迫任務。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7〕11號文件精神和國家標準局、國家物價局聯合簽發的《對采用國際標準工業產品實行優質優價的規定》為鼓勵企業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以下簡稱“采標”)推動我市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物質消耗,增強出口創匯能力,提高經濟效益,確保我市“七五”期間有50—60%的主要工業產品,在質量和性能上達到發達國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國際先進水平的目標,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做如下規定。
一、凡是按《北京市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驗收合格,并取得《北京市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合格證書》的產品,可實行優質優價政策。
1、對達到國際標準的產品,其加價幅度:屬于生產資料的產品,銷售價格(或供應價格或調撥價格)可在10%的幅度內向上浮動;屬于生活資料的產品,零售價格可在20%的幅度內向上浮動。出廠價和批發價相應浮動。
2、對達到國際先進標準的產品(世界近3—5年的水平)其加價幅度:屬于生產資料的產品,銷售價格可在15%的幅度內向上浮動;屬于生產資料的產品零售價格可在30%的幅度內向上浮動。出廠價和批發價相應浮動。
3、對企業達到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產品,若不宜加價時,企業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可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市財政局和稅務局批準,可給予一定期限的減免稅照顧。
4、申請優質優價和減免稅的審批手續。
凡申請加價和減免稅的企業,應憑市標準計量局驗收后,簽發的《北京市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合格證書》、產品經濟效益計算書、實行優質優價的建議方案及申請減免稅報告,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按照物價分級管理權限規定和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分別到物價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審批,辦理加價或減免稅手續。
5、企業由于“采標”產品減免稅所獲得的收益,全部留給企業,用于完善檢測手段和加強標準化工作,不得用于個人分配。
二、企業為產品采用國際標準而購置的檢測儀器和設備,單臺價值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攤入成本;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經市財政部門批準,可分期攤入成本。
三、從1988年起,除有地方風味和特色的產品外,凡有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而未采用的,不得評選市優質產品:“采標”的產品應按《北京市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評為市優質產品。
四、“采標”的優秀企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可申報市科技進步獎。由市標準計量局負責組織初評,提出評審意見,報市科委并市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審定。
五、列入市級計劃的新產品,必須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凡“采標”并列入市級新產品計劃的新產品,應經市標準計量局驗收認可,并取得合格證書,方可享受新產品免稅照顧,(確無國際標準者除外)。
六、企業引進樣品、樣機所仿制的產品和引進全套生產線所生產的產品,在批量生產中,必須達到引進產品的質量標準。
七、“采標”工作要列入企業升級規劃。“七五”期間升市級的企業,其主要產品(指國家主要產品目錄和企業主管部門規定的主要產品)的“采標”率不得低于50%。企業的主管部門必須按《北京市產品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對“采標”產品進行驗收,取得合格證書,作為衡量企業產品質量水平的主要依據之一。
八、產品“采標”經驗收合格后,企業必須嚴格按采用的標準組織生產和出廠,并接受國家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定期抽樣檢驗,當發現產品質量達不到所采用標準規定的質量水平時,從產品質量下降之日起,由市標準計量局和企業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取消上述有關條款的優惠待遇,收回合格證書。如發現企業弄虛作假時,按《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給予懲處。
九、國家或行業對“采標”的產品有優惠辦法時,若優惠條件比本規定優越,則執行國家或行業的規定。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98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