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財工[1991]837號
頒布時間:1991-03-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電子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等
北京市各工業總公司(局、辦)及有關單位:
為推動北京市電子計算機的應用和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自1986年以來建立了電子振興基金,對科研與生產結合及計算機的推廣應用起到了一定作用。為了進一步加強電子振興基金的管理(以下簡稱“基金”),現對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基金的管理
該項基金由北京電子振興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工管處共同管理,由北京電子振興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審查項目,基金的發放由市財政局工管處委托市財政性資金管理分局辦理。
二、使用基金的對象
納入北京市電子計算機應用規劃的重點項目;屬于電子計算機應用和電子信息產業的前期調研和啟動的項目;與電子計算機應用或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直接有關的其它項目。
三、基金的使用方式
該項基金采取撥款和低息貸款的方式。
對有典型意義并有較好的社會效益,但經濟效益不明顯的項目,軟課題研究及調研項目,以及工業試驗或產業起動項目可采取撥款方式,其余均為低息貸款。
對貸款項目一般金額限定在20萬元以下,對于重點項目資金額度適當放寬。屬于軟課題及調研項目撥款限于5萬元以下,貸款期限為一至二年期,最長不超過三年,采取合同制方式。
四、基金的辦理程序
電子振興辦與市財政局對申報項目會審后由電子振興辦、市財政局與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保證單位簽定振興基金項目合同書,合同一經確定,市財政局據此通知市財政性資金分局將貸款直接撥入項目承擔單位的開戶銀行,由承擔單位按合同規定使用。
五、貸款使用與本息結算
1.對貸款項目借款單位必須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專款專用。
2.電子振興辦、市財政局有權監督和檢查貸款單位的貸款使用情況。
3.項目按合同規定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分別向電子振興辦及市財政局提交書面報告,并按合同規定期限及時還款,過期不還由市財政局采取措施,督促歸還。
4、對貸款金額按月收取4‰占用費,并隨貸款本金一并償還。還款來源由企業自有資金和貸款項目增加的利潤歸還。(還款請匯:市財政局財政性資金分局,帳號014-0144219-73,開戶行:工行百萬莊分理處。還款請注明:“歸還電子振興基金”)
5.中止或拖延合同履行時,事先報電子振興辦及有關部門審查,確系不可預見或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所致,可做為合同正常中止或展延處理。如無正當理由,對違約單位按月息1.32‰加收罰金。貸款挪作他用時,停止用款并追回貸款。罰金和罰還貸款只能從貸款單位的自有資金中支付。
6.電子振興基金銀行存款利息、回收貸款、占用費和罰金等收入存入“電子振興基金”專戶,繼續用于電子振興基金項目。
199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