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7]150號
頒布時間:1987-12-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政府
為加強對外國建筑企業承包建設工程的管理,促進中外建筑業的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外國建筑企業(以下簡稱外國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包房屋建筑、室內裝修、設備安裝、市政設施等建設工程,或與國內企業合作承包工程,均按本規定管理。
二、外國企業承包建設工程的范圍:
1.全部由外國投資或贈款建設的工作。
2.中外合資建設的工程,國內企業在技術上難以單獨承包的。
3.國內投資建設的工程,國內企業在技術上難以承包的分項工程。
三、建設單位對外國企業發包建設工程,須先持上級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核準,方可對外委托或招標。實行招標的,可參照《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經批準由外國企業承包的建設工程,發包單位應對被委托的或參加招標的外國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并報市建委核準。
報市建委核準時,發包單位應提交外國企業情況的下列文件、資料:
1.所在國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書;
2.近期資產負債表和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
3.曾承建的主要工程名稱、規模、建設地點、工期和質量情況;
4.技術力量和施工機具情況;
5.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和擬指派的工程現場負責人的簡歷。
五、外國企業接受發包單位的委托或中標后,須向市建委領取外國建筑企業承包工程許可證(以下簡稱證可證),由發包單位持草簽合同到市建筑安裝市政工程合同預算審查處提請審查工程預算造價。
六、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須按國家關于涉外經濟合同審批權限的規定,報經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批準(屬外國投資并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仍可報原批準部門審批),并由外國企業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來我國合作開發和承包工程的外國公司注冊登記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向國家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領取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外國企業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時,須提交下列文件:
1.合同批準文件及許可證;
2.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3.外國企業的合法開業、資本信用證明;
4.其它有關材料。
七、外國企業按前條規定辦理的注冊有效期,為承包工程合同工期。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外國企業應與發包單位簽定延期協議,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到原登記注冊機關辦理延期注冊登記手續。合同終止的,須繳還登記證。
八、外國企業經注冊登記、領取登記證后,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銀行開戶、納稅登記等事項。
外國企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向市統計機關報送統計資料。
九、外國企業承包工程,應執行我國的施工規范和質量標準,接受本市工程質量監督機關的監督管理。我國尚未制定施工規范、質量標準而必須采用外國的施工規范、質量標準的特殊工程,外國企業應在開工前一個月將有關規范、標準文件的中文文本報送本市工程質量監督機關。
十、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后,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國內企業的,應征得發包單位同意,并報市建委批準;分包給外國企業的,按本規定第三條至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十一、外國企業承包工程需用工程勞務的,須經市建委批準,由國內企業提供,并簽訂合同。外國企業招聘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服務人員,由市外國企業服務總公司介紹。
十二、外國企業在辦理工程結算時,發包單位應提取相當工程造價0.5%的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滿工程未發生質量問題時退還。
十三、按照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外國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違反本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難予以下處罰:
1.發包單位擅自向外國企業發包建設工程或外國企業擅自承包建設工程的,由市建委或區、縣建委責令停工,并對承發包雙方各處以相當于工程造價0.5%~1%的罰款。
2.外國企業擅自使用中國工程勞務的,由市建委或區、縣建委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外國企業違反第九條規定的,由工程質量監督機關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監督辦法(試行)》處罰。
4.外國企業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注冊或延期登記注冊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規定給予警告、罰款、吊銷《登記證》等處罰。
十四、香港、澳門、臺灣的建筑企業來京承包工程,參照本規定管理。
十五、本規定由市建委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十六、本規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