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10-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政府
為充分發揮中央在京科研、設計單位和高等院校(以下稱中央在京單位)的科技優勢,爭取中央在京單位支持本市技術、經濟發展,特作如下幾項規定:
一、中央在京單位與本市企業組成科研生產聯合體,在享受本市《關于推動科研生產橫向聯合的若干規定》的優惠待遇的同時,執行下列優惠政策:
(一)中央在京單位與本市企業組成的科研生產聯合體開發的新產品,可自定試銷價格;符合高技術、新技術產品條件,國家尚無統一定價的產品,可自定銷售價格。
(二)中央在京單位與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聯合新開辦的聯營企業,從新開辦的聯營企業取得營業收入之日起,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一至二年。
(三)中央在京單位與現有鄉鎮企業聯合興辦聯營企業,以聯營前鄉鎮企業實際完成的年銷售收入和利潤為基數,其新增收入,免征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一至二年。
二、中央在京單位在本市企業技術投入形成的外匯收入,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分成,分得的外匯,以1987年為基數,從1988年起三年內,新增部分可全額留用。
三、中央在京單位單獨或與本市企事業單位聯合參加市重大科技項目、重大技術改造工程、重大引進消化技術工程的投標,市招標部門要在一視同仁的原則下,擇優立項。
中央在京單位與本市企事業單位合作開發的重大科技項目,或在本市推廣新技術、高技術成果,凡列入市科技開發計劃的,本市各有關部門應在投資、貸款等方面給予支持。
四、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五、本規定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