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民退字第122號
頒布時間:1988-05-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一、為加強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各項經費使用管理工作,保證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實和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中央財政和市財政下達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各項經費,屬專項經費,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和挪用。
三、各區、縣政府“雙退”辦公室單獨配備財會人員,設立財務,建立銀行帳號,單獨編報預算和決算表,由各級民政部門匯總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會人員從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管理機構人員編制中解決,并要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調離時,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辦理帳目移交手續,接任人員復核無誤,方可離職。
四、貫徹勤儉辦事的方針,嚴格財經紀律,認真執行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做到帳目清楚,手續齊備,日清月結;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接受上級財務和業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堅持民主理財的原則,大項開支須經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福利待遇方面的開支,要有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管理委員會參與決策。每季度公布一次帳目,報告經費使用情況,接受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工作人員的監督。
六、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對財務人員要經常進行政治思想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領導要帶頭執行財務制度,支持財務人員按章辦事。發現對堅持原則的財務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和誣陷迫害的,要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七、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管理機構的財會人員要忠于職守,熟悉業務。對支付、匯撥和報銷的憑證,須經“雙退”辦公室主管財務的領導審核批簽,對違反政策和制度的經費支出,有權不予支付和報銷,并及時向上級領導和業務部門反映。
八、用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專項經費購置的物資,必須設立帳冊,指定專人管理,實行收發、領報制度,做到專款專用。
九、對本年度接收的軍隊離休干部、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及無軍籍退休職工,按分類人數編報經費預算表,于第二年一月底前分別上報市財政局和市民政局。已接收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無軍籍職工和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管理機構事業編制人員經費,凡列入區、縣財政包干基數之
內的,由民政部門編報預算,區、縣財政予以安排。
十、凡由中央或市財政下達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各項經費,必須全部按時撥到區、縣政府“雙退”辦公室,不得挪作他用。屬區、縣財政安排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及其管理機構事業編制人員經費,按實際需要安排好。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各項經費預算結余。結轉下年度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管理機構繼續使用,不得頂下年預算或挪作他用。
十一、各區、縣政府“雙退”辦公室每年底將經費使用管理情況書面報市政府“雙退”辦公室。市財政局、民政局和市政府“雙退”辦公室定期到區、縣進行檢查,對各項經費使用管理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財經紀律,挪用專項經費,玩忽職守,帳目不清的單位和個人,認真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十二、本暫行規定從下達之日起實施。
198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