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7]125號
頒布時間:1987-10-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政府
一、市人民政府鼓勵在郊區發展出口商品生產,有計劃、有步驟地建立以農副產品為主的出口生產基地和以郊區出口骨干廠為依托的企業集團,并從財政、稅收、信貸、物資、技術改造等方面給予扶持。
二、郊區直接提供出口貨源的企業同城區企業一樣享受出口獎勵。外匯留成要落實到出口供貨企業,任何部門不得截留。如區縣需要統一調劑使用,要給調出外匯的單位以人民幣補償。區縣計委要設立明細外匯賬戶,每半年向出口企業通報一次外匯結存數。
對間接提供出口貨源的企業,也給予獎勵。凡由城區主廠(公司)簽訂出口合同并在主廠計算出口額的,外匯留成和獎勵要按企業留成全額的40%分給向主廠提供出口貨源的郊區企業;郊區企業承接主廠出口產品加工任務,可按加工增值比例同主廠分享外匯留成和獎勵。
三、郊區以發展出口產品為目的的技術改造項目,優先納入規劃和年度計劃,批準實施的項目給予貸款貼息,貼息資金列入市財政預算(具體辦法見附件)。
四、為鼓勵企業積極擴大出口產品生產,凡完成出口創匯任務,留利水平低,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稅務部門申請,給予一定的減免稅照顧。
五、在郊區興辦投資總額在100萬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項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項目),除按《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的若干規定》,其項目建議書及其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區、縣政府審批外,涉及規劃、環境保護、財政、國土、資金、原材輔料、水、電、氣等方面的審批權,也下放到區、縣主管部門。
六、在郊區興辦投資總額在100萬美元以上,屬市審批權限以內的外商投資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及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各主管部門應積極審批,如有爭議由市郊區外經外貿工作領導小組以集中辦公的方式審批。超出市審批權限的項目,由市郊區外經外貿工作領導小組決定是否上報國家主管部門審批。具體辦法由市郊區外經外貿工作領導小組制定。
七、郊區區、縣及鄉(鎮)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由所在區、縣政府征收后,返還50%給外商投資企業所在的鄉(鎮)政府,用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
八、對于從事開發性、低利潤的種植業、養殖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區、縣政府批準,可以減免土地使用費。
九、本規定由市郊區外經外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的若干規定》(京政發〔1986〕147號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本規定為準。
198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