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勞企發字(1988)510號
頒布時間:1988-10-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經委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目前,企業優化勞動組合工作正在全市各系統、各單位逐步展開。為了適應工作需要,現就優化勞動組合中安置好富余人員。以及涉及到的有關問題,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企業組織富余人員興辦獨立核算或非獨立核算的新企業,都必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并辦理登記注冊。
二、經核準登記的新辦集體企業,按照現行稅收政策生產經營有困難報經當地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后,可在開辦初期享受減免所得稅一年的優惠政策。
三、企業組織富余人員新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新企業,其財務管理辦法,按京政發〔1987〕44號文《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國營企業開展多種經營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和市財政局〔85〕財工制字第244號文《關于國營工交企業興辦和發展第三產業財務問題的若干規定》辦理。
四、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在不核減經濟效益基數的前提下,轉到新辦企業并由新辦企業發放工資的富余人員的工資總額,可留歸原企業自行支配使用。
企業內部因劃小核算單位或將本企業生產、經營中的一部分和生活、后勤服務部門從企業中成建制地獨立出來的,不享受本條規定。
五、新辦集體企業或企業辦三產、勞動服務公司安置的國營企業富余人員,保留全民職工身份,工齡連續計算。原企業繼續為其繳納社會退休統籌基金,待其達到退休年齡時,回原單位辦理離退休手續(具體辦法另定)。
六、富余人員中年齡較大、身體較差,不能繼續頂崗工作的,經本人申請,企業批準,可在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五年之內(含五年)。實行廠內退休。退休費用由企業工資基金中支付。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再正式辦理離退休手續。
七、允許企業富余人員按照市政府京政發〔1987〕143號文《關于企業工人流動的若干規定》精神合理流動,可以參加社會招聘,可以進行正常工作調轉。對于調到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的全民職工可保留全民身份,工齡連續計算,工資由職工本人和調入企業雙方議定,退休統籌金由調入單位繳納(具體辦法另定)。富余人員要求辭職,企業應同意并辦理手續,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其標準為:按照工齡,每滿一年發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標準工資。
八、對患有慢性病,不能從事正常工作或無法完成企業安排的輕工作,又未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經本人同意,企業可實行退養回家的辦法。退養期間工齡連續計算,退養費標準由企業酌定,從核定的工資基金中支付。
九、富余人員中符合計劃生育有關政策,因懷孕或養育子女的女職工,及男女職工因家庭確有特殊困難需要照顧,經本人申請,企業可以批準其休長假,休假時間的長短,由企業與職工商定。休假期間連續計算工齡,工資發放標準由企業酌定,由核定的工資基金中支付。職工在休長假期間,不得搞第二職業。
十、在優化勞動組合后的企業富余人員中,應保持一定比例的企業內部待業人員。對其中一部分人員可以進行培訓,對培訓成績合格者,可進行獎勵,并重新參加優化勞動組合。不合格者可第二次培訓,培訓期間的工資待遇由企業酌定。凡拒絕培訓和不服從分配的,企業可按辭退違紀職工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十一、企業實行優化勞動組合,可以根據本企業情況,自行確定和調整內部機構設置。企業的主管部門和市有關主管部門,除可以提出工作的要求外,不得對企業內部機構、編制加以限制或干預,不得強行要求企業對口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
十二、對在優化勞動組合中無理糾纏的人員,按北京市人民政府〔1988〕71號文《關于保護企業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的若干規定》處理。
十三、在統計、計算企業勞動生產率時,對于撤下崗來興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新企業的富余人員,應從本企業“職工總數”中予以剔除,以真實反映企業勞產率水平及在崗職工工資水平。這部分人員的職工人數,工資等統計,按新企業的隸屬關系另行統計。具體辦法由市統計局制定。
十四、實行優化勞動組合的企業,除經市勞動局批準的特殊行業外,應把計劃外用工減下來,如果正式職工未被組合上崗,而以計劃外用工補充上崗,并從核定的工資基數外的費用或成本中列支工資,除不得享受本規定所列優惠政策外,還將在下年度核定工資總額基數時加倍核減,并追究廠長的行政責任。
十五、本規定只適用于區、縣、局、總公司所屬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不包括聯社、勞動服務公司系統的企業。
十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