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財商管字第753號
頒布時間:1987-08-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市屬商業各主管局(總公司)、市糧食局、市石油產品銷售公司、各區、縣財政局、市財政二分局、各稅務分局(區、縣稅務局):
我局(87)財商管字第655號、市稅務局(87)市稅二字第629號《關于國營商業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有關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一文中,由于工作疏忽,出現一些差錯,現更正并補充說明如下:
1.《暫行規定》第2頁第14行“商品純銷售額不得作為同工資總額掛敬……的唯一經濟指標”一句。改為:“商品純銷售額不得作為同工資總額掛鉤的唯一經濟指標。”
同頁第16行“則不必同時與上繳稅利或實現利稅等其他經濟效益指標掛鉤”一句,改為:“則必須同時與上繳稅利或實現利稅等其他經濟效益指標掛鉤。”
2.《暫行規定》第6頁第11行、第7頁第4行“資金進成本后”一句,改為:“獎金進成本后。”
3.《暫行規定》第6頁第18行“按財政部門核定的利潤上交率以科目上利潤————獎金進成本后應交利潤上繳”一句,改為:“按財政部門核定的利潤上交率,以利潤————獎金進成本后應交利潤科目上繳。”
同頁第19行“上交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入庫”一句,改為:“上交辦法同調節稅上交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入庫。”
4.《暫行規定》第7頁第16行“凡不實行‘國家所有,集體經營'的小型國營企業,可以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是指凡已轉為集體所有制和實行租賃經營的小型企業,以及實行國家所有,集體經營的小型企業,不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辦法。原雖為小型企業,但未執行集體企業財會制度的小型國營企業,可以執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辦法。
5.《暫行規定》中凡與本補充說明有不一致處,以本補充說明為準。
6.工資掛鉤單位工資增長基金計算表從今年第三季度開始填報。
198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