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9-04-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經委等
北京市經濟委員會 北京市計委 北京市勞動局 北京市文教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高教局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北京市工業系統中專、技校和各類職業學校校辦工廠建設的若干政策規定
序
各局(總公司)、直屬企業:區、縣計(經)委:
為切實提高工業系統各類職業技術教育的教學質量,加強學員的職業道德教育,突出技能訓練,充分發揮校辦工廠(車間)在教育事業發展中的作用,特對北京市工業系統中專、技校和各類職業技術學校校辦工廠(車間)建設的若干問題做如下政策規定:
一、總則:
(一)工業系統主辦的中專、技校、職工大學、職工中專等各類就業前、就業后職業技術教育,是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些學校建立校辦工廠(車間),加強和突出技能訓練,培養既有理論知識,又具有較強動手能力的合格畢業生,是職業技術教育的特殊要求,也是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措施。同時,從政策上對工業系統的各類職業技術學校校辦工廠(車間)的發展給予支持,對籌集辦學經費、改善辦學條件、逐步提高教學質量、穩定教師隊伍也具有現實和長遠的意義。
(二)各有關部門都必須從支持發展教育事業,培養合格人才的戰略高度出發,在政策、措施上積極扶植和幫助工業系統各類職業技術學校的校辦工廠(車間)建設。
二、校辦工廠(車間)的任務、性質及審批手續:
(三)校辦工廠(車間)的任務是以教學生產實習為主,同時可以承接生產任務,爭取經濟收益。校辦工廠(車間)的具體任務是:承擔教學計劃所規定的生產實習任務;進行批量產品的生產;承接教學設備、技術革新和科研所需要的加工任務等。
(四)校辦工廠(車間)是學校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所有制性質與學校相同。市財政撥款的局(總公司)所屬學校的校辦工廠和全民所有制企業辦學的校辦工廠(車間),均為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企業所辦學校的校辦工廠(車間),仍為集體所有制單位。
(五)建立校辦工廠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必須是經過局(總公司)或勞動局、高教局、成人教育局正式審批備案的學校;2.有懂生產經營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3.具有一定的實習、生產手段條件;4.產、供、銷和原材料渠道有保證;5、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六)校辦工廠(車間)的建立和撤銷應經一定的審批手續。由主辦學校提出申請,經主管局(總公司)審核批準同意。局(總公司)主辦學校的校辦工廠(車間)不涉及改變所有制性質的,報市經委審核批準,需要改變所有制性質的,報市計委審核批準,然后,經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三、校辦工廠生產管理:
(七)為使校辦工廠(車間)保持均衡穩定生產,必須妥善安排生產實習教學和生產計劃,加強計劃管理。各校辦工廠(車間)要加強對在制品和半成品管理,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努力降低成本,節約原材料和能源消耗。承擔生產任務的校辦工廠(車間)要嚴格執行經濟合同,每月按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填報產值、利潤、產品完成情況,并自覺接受各級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八)校辦工廠(車間)所生產的產品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的投資方向。其產、供、銷和原材料供應,由學校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并納入計劃。物資部門在可能的情況下,在物資供應上要給予優先照顧。對已納入各級生產計劃的校辦工廠產品,不能輕易轉產或停產;凡能納入的由各主管部門負責納入各級計劃,并隨計劃供應原材料;目前尚沒有正式產品的,各主管部門在產品擴散過程中,要優先考慮安排在校辦工廠(車間)。
(九)校辦工廠(車間)新增用電50千瓦以下的,免購用電權,供水部門對校辦工廠(車間)用水指標,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給予照顧。
四、校辦工廠(車間)的設備管理:
(十)局(總公司)直屬學校和全民所有制企業辦學校的校辦工廠(車間)所需的生產設備,除自行購置外,可由其主管部門從所屬企業的多余、閑置設備中無償調入,但均需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備案。集體所有制企業辦學校校辦工廠(車間)所需生產設備,亦可由其主辦企業自行決定做為支援教育事業資產無償調入。所有設備調入學校,按其現值構成學校固定資產的一部分,工廠(車間)有條件的應按規定每年提取折舊費,用于設備的更新改造。
(十一)校辦工廠(車間)擁有的大型、精密、稀有設備的管理,按現行企業設備管理辦法辦理。生產實習設備的購置,按大型教學儀器設備辦法審理。
五、校辦工廠的財務管理:
(十二)校辦工廠(車間)都要實行獨立核算,配備專職財務人員,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稅收政策。各校辦廠(車間)的稅收問題按國家有關校辦工廠的規定辦理。
(十三)校辦廠(車間)收益純利潤的50%上交學校,用于改善辦學條件,其中用于個人部分不得超過一半,個人部分的10%可作為校長基金。收益的其余50%留校辦廠使用,其中的60%用于發展生產,40%用于集體福利及獎勵基金。
(十四)嚴格財務管理制度。校辦工廠與工廠的業務往來,一律實行經濟核算。校辦工廠(車間)的財務管理受上級主管財務部門的監督和審查,按時上報預決算。財政、稅務、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校辦廠(車間)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六、校辦工廠的資金管理:
(十五)校辦工廠的生產資金,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在建廠初期給予一定的支持。
(十六)各局(總公司)和企業建立的教育發展專項基金,應抽出10%建立校辦工廠(車間)生產發展周轉金。各局(總公司)也可以按一定比例從屬各校辦工廠的凈收益中集中部分資金,建立校辦工廠發展周轉金。
七、校辦工廠(車間)生產組織形式:
(十七)鼓勵校辦工廠(車間)在保證教學實習的情況下因地制宜地發展橫向經濟聯合。
(十八)鼓勵有條件的校辦工廠發展出口產品和“三來一補”等項目,創辦中外合營企業。投資在300萬美元以下的中外合營項目,由各局(總公司)報經委審批,計委、經貿委備案。對于校辦企業所創外匯,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外匯留成和獎勵的規定,保證優先用匯。
(十九)校辦工廠(車間)可以實行承包制經營,承包后的校辦工廠工資總額與效益掛鉤。承包內容除保證上繳學校一定收益和生產發展再投資外,必須保證完成教學實習任務。上級主管部門對校辦企業和承包人可給予一次性獎勵。
八、校辦工廠人員編制:
(二十)為保證教學實習和生產任務的完成,校辦工廠(車間)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以加強對學生的實習指導和維持正常生產。在沒有新規定以前,校辦工廠的人員編制暫按1986年勞人培91號文件精神辦理,納入學校正常人員編制,并給予財政預算保證。如因擴大生產需要增加人員配備,超過定員標準的,必須經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費用開支由校辦工廠(車間)自有資金支付。須向社會招工的,報市勞動局審批。
(二十一)校辦工廠(車間)的專職指導教師和管理人員一般應盡量從各校現有的人員中調劑解決。實在有困難的可從本系統、本企業調入專業技術人員或高級技工擔任實習指導教師。校辦企業職工,原屬教育事業編制的,仍保留其編制,原為教師的,其待遇不變,工齡計入教齡,享受教齡津貼。
九、組織領導:
(二十二)各局(總公司)和有關企業要切實加強對校辦工廠(車間)的領導,加強校辦工廠(車間)管理機構的建設,并在產品方向、技術和經營管理上給予必要的幫助、指導。各級生產計劃、教育主管部門都要有專人主管校辦工廠(車間)的建設,把支持和發展校辦工廠列入本部門生產發展規劃,定期檢查落實,對于侵犯學校權益的行為,要進行必要的行政干預,嚴重的要追究法律刑事責任。
(二十三)為加強對全市工業系統校辦工廠(車間)的綜合領導,市經委成立由教育處和區縣工業處組成的“工業系統校辦企業指導辦公室”,主要負責對校辦工廠(車間)建設發展的綜合平衡、統一規劃,協調各方面關系,及時研究解決政策性問題。
(二十四)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經委負責解釋,有關財稅方面的問題,由市財政、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二十五)本規定自文件下達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