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1-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各區的綠化管轄范圍:除由市綠化公司管轄的主、次干道的人行道樹、綠帶、廣場、綠島、花壇外,其余現由區管的次干道的行道樹、公共綠地(含區管公園)和內街、居住新村的綠地,由各區統一管理(按一九八五年實際分管范圍執行,今后如調整另定)。管理工作包括種植、撫育,保護綠地完整不受侵占破壞,并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凡需占用綠地的,必須報廣州地區綠化委員會審批。
二、區范圍內的一切機關、部隊、學校、工礦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綠化工作,均應接受區的檢查、督促和指導。
三、各區區轄的單位和居民,對自有樹木胸徑在30CM以下、數量五株以下的砍代、遷移、修枝和更新,由所在區綠化委員會審批。嚴禁砍人行道樹建騎樓,不得砍樹建圍墻。
四、不屬上述規定范圍的樹木以及古樹名木的處理,由廣州地區綠委審批。
五、各區綠委在審批處理樹木時,要嚴格執行“砍一株種三株”的規定,向砍伐單位收取補種押金,限期補種驗收;并貫徹市政府規定的綠化“兩個同時”,即新、擴建單位在基建工程設計的同時做出綠化設計;工程竣工同時驗收綠化工程。
六、各區政府要建立健全區綠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配備專職管理干部和建立綠化隊伍。對所轄范圍樹木的處理工作,必須有專人負責,建立和健全審批制度;對暫未配備好專職人員的區,樹木的處理審批工作暫不移交區綠化委員會。
七、廣州地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區綠委辦的工作,負有督促檢查和指導幫助的責任。各區在審批處理樹木時,應同時將批件抄報廣州地區綠委辦公室。
198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