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5-08-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物價管理暫行規定》,經廣州市人大八屆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決定,現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物價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保證市場物價基本穩定,是我國一貫的方針。加強物價管理、穩定市場物價,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共同任務。公布和實施《廣州市物價管理暫行規定》,對正確地執行國家的物價方針、政策和規定,提高物價工作管理水平,嚴肅物價紀律,具有重要意義。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務院和省的有關規定和本規定,切實加強對物價的管理和監督,對模范執行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對違反物價規定的要嚴肅查處,以保障物價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廣州市物價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價管理,促進生產發展,擴大商品流通,安定人民生活,保證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和省的《物價管理暫行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物價管理,必須在保持市場物價基本穩定,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的前提下,兼顧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經濟利益。
第三條 物價管理,按照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原則,運用價值規律,分別采取國家定價、國家規定范圍的浮動價、企業定價、議價、集市貿易價等多種價格形式。
第四條 物價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黨和國家的物價方針、政策和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權限,制定、調整和管理工農業產品價格和非商品收費等。
第五條 各種商品價格和非商品收費應按質論價,優質優價,低質低價;地區之間要保持合理的地區差價;季節性的商品要有合理的季節差價。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廣州地區的一切工商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物價局是物價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價的統一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八條 各級物價管理部門的共同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物價方針、政策和法規,對國務院、省、市下達的定價、調價和改革方案組織實施;
(二)按照物價管理權限,規定作價原則和辦法,制定和調整商品價格、非商品收費標準和各種差價,負責本地區的物價管理和綜合平衡,銜接和協調地區部門之間的價格;
(三)監督檢查本地區各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對商品價格和非商品收費的執行情況;
(四)負責物價獎懲工作,仲裁價格爭議。
第九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物價方針、政策和法規,管理本系統的物價工作;按照國務院和省、市規定的價格原則,制定和調整分管權限內的商品價格和非商品收費標準;監督檢查本系統對商品價格和非商品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
第十條 國營工商企業和供銷社,負有繁榮市場、調劑供求、搞活流通、平抑市場物價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工商企業、事業的負責人對本系統、本單位的物價管理,負有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任。
第十二條 各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必須遵守物價紀律,執行國家和上級規定的商品價格和非商品收費,要明碼標價。并對下列商品價格有權制訂和調整。
(一)實行幅度浮動價的商品,可在規定浮動幅度內制定和調整價格;
(二)議購議銷的農副產品價格;
(三)國家定價以外工業品價格;
(四)殘損、廢次商品的處理價格;
(五)國家未定價的一次性生產商品的價格,以及未列入國家管理的新產品價格。
第十三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的商品價格,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并可根據市場供求情況變化,對集市的某些商品公布參考價或規定最高限價。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各級物價管理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作好物價監督檢查工作,并建立和健全物價監督檢查制度,經常開展檢查活動,糾正各種違反物價規定的行為。各級物價檢查所要依靠群眾對物價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和充實義務物價檢查隊伍,發揮義務物價檢查員的作用。
第十五條 各級物價檢查所是物價管理的執罰單位,有權對各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進行物價檢查,并對違反物價方針、政策、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經濟制裁。被檢查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接受查處。各級物價檢查所和檢查人員,必須執行政策,嚴守紀律,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并接受上級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 獎勵和懲罰
第十六條 凡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物價檢查員和義務物價檢查員),由各級物價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模范執行物價政策、法規,遵守物價紀律,事跡突出者。
(二)積極從事物價工作,廉潔奉公,出色完成任務者。
(三)對違反物價政策、法規的行為,敢于堅持原則,檢舉揭發有貢獻者。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經濟制裁。
(一)不執行國家規定的商品價格,越權制定、調整價格,提前、拖后執行上級規定的調價措施的。
(二)不執行最高限價規定,擅自超越浮動價格幅度的。
(三)不明碼標價或采取以次充好、摻假摻雜、短斤欠兩、以假亂真、提級提價、壓級壓價、硬性搭配等手段,變相漲價,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四)不執行商品供應政策或將計劃內商品轉作計劃外出售的。
(五)套購零售價格緊俏商品,就地轉手加價出售,或以高于批發價售給經營單位的。
(六)違反規定亂加收費或未經審批部門批準自定收費項目和標準的。
(七)就地倒賣指標、批條、提貨單等,轉手加價的。
(八)巧立名目、弄虛作假、多開發票或收據加收價款的。
第十八條 凡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者,應沒收全部非法收入。非法收入的計算方法是:
(一)屬國家統一定價、規定上浮幅度價的商品或收費標準,計算其實際超過規定的統一價,上浮幅度價或收費標準的實際差額。
(二)屬國家規定作辦法、費率的商品,計算其超過規定的作價辦法、費率部分。
(三)凡是套購、轉手加價的,計算每道環節的加價部分。
(四)計劃內商品轉為計劃外高價出售的,計算其牌價與議價的差價部分。
第十九條 凡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者,除沒收全部非法收入外,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違紀單位及當事人,領導人以罰款處理。
對違紀單位,可按非法收入總額百分之十至二十五倍處以罰款。屬于違紀行為的,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屬于一般違紀案件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屬于重大違紀案件,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屬于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違紀案件,罰款還應加重。如無法計算非法收入數額的,可按五千元以下罰款處理,情節嚴重的可加罰百分之五十到二十倍。
對違紀的當事人,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對違紀單位的負責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態度較好的可以免罰。
被檢查發現違反物價政策紀律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迅速按有關規定作出糾正,拒不糾正或陽奉陰違的,甚至對檢查人員進行刁難者,應從嚴懲處。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實行經濟制裁外,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以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物價機密,造成損失的。
(二)包屁、縱容違反物價政策、紀律或對檢舉揭發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三)阻礙物價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拒絕接受物價檢查的。
第二十一條 罰沒款的審批權限罰沒款在五萬以上的,須報市物價檢查所批準。罰沒款在五萬元以下的,須經區、縣物價檢查所批準;罰沒款在一百元以下的,由兼職及義務物價檢查組批準;罰沒款在十元以下的,專職、兼職及義務物價檢查員有權當場處罰。凡罰沒款在五千元以上的,必須立案查處,報市物價檢查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罰沒款手續的辦理
(一)凡當場執罰,罰沒金額在十元以下的,由檢查員當場開給《廣州市物價局定額罰沒款收據》;十元以上至一百元的,由檢查單位或檢查組開給《廣州市違反物價政策和紀律罰沒款收據》。不能當場處理的,由檢查單位或檢查組填寫《廣州市違反物價政策和紀律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通知違紀者,一份送上級檢查部門,一份存查。
(二)凡需經批準的罰沒款處理,由批準單位開具《廣州市違反物價政策和紀律罰沒款通知單》一式兩份,應一份通知違紀單位,一份存查。被罰單位或個接到罰沒款通知后,應于十天內將罰沒款如數繳交,逾期不繳交的,按批準權限,由市、區、縣物價檢查所填寫《廣州市違反物價政策和紀律強行劃款通知書》,通知被罰單位、個人開戶銀行或信用社強行劃撥金額。
(三)被查處的單位或個人,如對處理有異議的,須在接到《違紀通知》或《罰沒款通知單》五天內提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向執罰單位的上級物價檢查部門提出申訴,不按期提請復議,又拒不繳交罰沒款的,應按其罰數額加罰百分之二十至五倍。
第二十三條 罰沒款的處理
(一)物價檢查部門對罰沒款按季集中上交。屬各縣的交縣物價檢查所,集中上交縣財政局;屬各區的交區物價檢查所,并由市物價檢查所匯總上交市財政局。凡已上交的沒收款,不再退還用戶或消費者。
(二)違紀單位對退還或被收繳的非法收入,應抵減當年銷售收入,對罰款應在企業利潤留成中支付,不得列入企業成本和營業外支出;對個人的罰款,不得在單位報銷。
(三)各種罰沒款單據,由市物價檢查所統一印刷,嚴格管理,定期清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過去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如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198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