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5-06-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關于經濟技術協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望予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直接向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反映。
關于經濟技術協作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為了進一步貫徹“發揮優勢,保護競爭,促進聯合”的方針,促進我市對內經濟技術協作,加速我市現代化建設的進程,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一、開展經濟技術協作的指導思想經濟技術協作是社會主義經營管理的一種組織形式,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從充分發揮廣州作為經濟技術中心城市的作用出發,為廣州珠江三角洲和內地經濟的共同發展服務;為開發山區和發展郊縣經濟服務;為改造老企業和發展第三產業服務;為建設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服務;為加速廣州市建設服務;為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務。努力搞活經濟,提高社會經濟效益,促進國經濟的發展,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二、開展經濟技術協作的原則開展經濟技術協作,要堅持揚長避短、形式多樣、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敞開“南大門”,服務全省全國。歡迎國務院各部、各省、市、自治區和外地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及個人來穗開廠設店辦企業,發展各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協作。
實行經濟技術協作的企業,協作各方的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財務關系不改變,原有收入解繳關系也不改變。
聯營企業人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及廣州市的有關規定。
三、經濟技術協作各方的利益分配和經濟責任企業通過經濟技術協作所生產的計劃產品,其超計劃部分,可由協作各方商定比例分配。企業所分得的產品可自行支配,不列入國家調撥計劃,不抵扣分配指標。
實行經濟技術協作的企業應共同承擔經濟責任,合理分配經濟利益,本著平等互利的精神,根據聯營各方所提供的資金、設備、原料、技術、勞力、場地和設施等條件,協商確定各分享經營成果和承擔虧損的經濟責任的比例。
實行經濟技術協作的企業,出口產品所得的留成外匯,各方可按商定的比例分成。其中市外一方分得的外匯,經外匯管理局廣州分局批準,可匯回原地;或憑對方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和主管部門的進口批文,委托廣州一方按有關規定辦理原材料、物資、設備等進口。
四、聯營企業的自主權問題聯營企業在生產經營計劃、產品銷售、價格、資金使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權,有權決定管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招聘和解雇人員、任用企業內部的干部,并按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選擇工資形式和報酬標準。
五、關于經濟技術協作的優惠問題
(一)外地來穗辦企業(包括合資經營與合作經營),可享受沿海港口開放城市的優惠待遇;我市及外地企業經批準在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內設廠辦店,可享受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優惠待遇。
(二)我市企業與外單位開展經濟技術協,如資金有困難,財政、銀行應積極支持,按規定審核后,給予安排投資、租賃設備或貸款。在規定范圍內貸款聯營的項目,可以用投產后新增的利潤歸還貸款。
外地預算內國營企業或集體企業與本市企業聯營所得的利潤,實行先分配后征稅的辦法,聯營的對方可以返回當地交納所得稅;外地個體經濟與本市企業聯營所得的利潤,應在我市交納所得稅后再進行分配。
為鼓勵市區企業與市屬縣開展經濟技術協作,凡與市屬縣聯營所得的利潤,征收所得稅后留歸企業使用。在山區縣(龍門、新豐、從化、佛岡)聯營的生產性企業(包括工、農、林、牧、漁業),免征所得稅五年;五年后如企業繳稅仍有困難,經稅務批準后,可減免產品稅、營業稅和增值稅。
外地來穗獨資興辦的工業新企業,經市稅務部門批準,從投產之日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外地來穗聯辦的合資、合作企業,從投產或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一年。凡符合安排我市待業人員規定的,給予免征所得稅兩年。免稅期滿后,上述企業如繳稅仍有困難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市稅務部門批準后,給予一至兩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科研單位與外單位的經濟技術協作,如資金有困難,財政、銀行應積極幫助解決。
(三)企業單位科技成果和技術轉讓的凈收入,每年在十萬元以下(農業科技成果和技術轉讓的凈收入在三十萬元以下)的,全部留給企業單位。超過的部份,百分之五十上繳財政,百分之五十留給企業單位,留用部份,主要用于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基金和集體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
(四)聯營企業在經濟技術協作中,經國家允許外銷的各種工礦產品、農副產品、土特產品和進出口商品以及聯營分成的產品,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放行。
(五)對從事經濟技術協作的派出(派入)人員,在經濟上給予照顧,除工資可在原單位領取外,其獎金、福利、生活補貼以及技術、崗位津貼,應按工資地區類別高的一方標準發放,由受援單位支付,具體辦法由協作雙方自行商定。
(六)對開展經濟技術協作成績顯著和有重大貢獻的人員,提供信息并因而取得良好經濟效益的人員以及取得顯著效果的內聯項目責任人,企業有權給予表彰和獎勵,可按年度受益純利百分之一以內的數額,發給一次性獎金。
(七)外地來本市參與聯營的工作人員(包括自理口糧的農業人口),應向公安部門申報暫住廣州市的臨時戶口。其中工程技術人員在政治上可享受我市對知識分子的待遇,在生活上,聯營企業可以比照我市對知識分子的生活待遇給予照顧。
(八)外地投資的城建項目,按規定給予辦理征地和報建等有關手續,并提供施工方便。
(九)凡經本市各級主管部門和市政府批準的經濟技術協作項目,均應分別列入各級主管部門和市的經濟及社會發展計劃。
六、物資協作問題企業有權支配的產品,可用于與外單位進行物資協作,除國家規定統一定價的物資外,協作物資可由供需雙方按政策規定,自行議定價格。
對我市的緊缺物資,應由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和組織協作。用于協作的資金和物資(產品)分配計劃,應納入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認真執行。協進物資的分配,應貫徹“誰出力,誰受益”的原則,對提供產品、物資參與協作的單位,給予優先分配協作物資。企業通過經濟技術協作所得的物資,不計入分配計劃,不抵扣分配指標。
七、經濟技術協作的合同問題各單位、部門、地區之間所簽訂的經濟技術協作合同(或協議書),應遵守合同法的規定,聯營各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執行合同期間,如發生爭議或糾紛,內部不能協商解決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合同法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經濟技術協作項目的審批與注冊問題我市企、事業單位與外單位開展經濟技術協作的項目,在征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由協作企業的上一級主管單位審批;重點經濟技術協作項目(必須列入市綜合平衡的項目以及我市單位向外地投資在一千萬元以上的項目),經主管的上級部門審核后,由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準的協作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核發營業證照;稅務部門準予辦理稅務登記;銀行給予開戶;有關部門提供方便。
九、經濟技術協作工作的領導問題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在市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做好與市外單位協作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各主管部門要負責組織、協調本系統下屬單位與市內(包括市屬各縣)、外單位的協作工作,并按各自的分工,負責對已批準的項目進行督促、檢查、協助和指導。
各區、縣、局(總公司)要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應的經濟技術協作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經濟技術協作的計劃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它是計劃管理的一種形式。因此,各單位、部門有制訂和檢查經濟計劃時,要同時制訂和檢查經濟技術協作計劃。
各單位、部門要定期向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報送有關經濟技術協作的各種表報。
十、關于做好接待問題各單位在經濟交往中,對外來人員要熱情接待,對確實需要招待者,可本著節約的原則進行。對業務往來(包括邀請專家、學者講學或作專題研究)的招待,一般應低于招待外商的標準。招待經費除國家有規定列支者外,可在企業的廠長(經理)基金中列支。
各單位對接待經費的開支,要有賬目、制度、標準、審批、做到公私分明,用途正當。
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執行。
198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