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0-08-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遼寧省政府
第一條 為了推進企業聯合,促進生產要素優化組合,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保障企業位置健康發展,維護其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企業集團,是指由若干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圍繞具有法人資格的核心經濟實體(以下統稱集團公司)組成的具有多層次結構和綜合功能旨在進行統一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聯合組織。
第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組建的企業集團,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組建企業集團必須自愿互利和生產要素優化組合的原則,必須遵守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必須依法經營,禁止壟斷。
企業、事業單位參加企業集團不受地區、部門、行業、所制和財政、稅收解繳渠道的限制。但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遵守平等、互助、互利、有償的原則。
第五條 企業集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公有制企業為基礎;
(二)以名牌優質產品、科研新產品及符合產業政策的重要產品為主產品或以承包工程為主營項目;
(三)有大中型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科研、設計單位參加;
(四)集團必須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技術開發能力,并在同行業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六條 申請組建企業集團,主辦單位必須向審批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及成員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成員單位共同簽訂的協議書;
(四)企業集團章程;
(五)成員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
(六)成員單位的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上級財務部門出具的投資證明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資產評估證明;
(七)成員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證明。
第七條 企業集團章程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名稱和總部地址;
(二)經營宗旨;
(三)成員單位的名稱和經濟性質;
(四)成員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五)經營范圍和方式;
(六)參加和退出企業集團的條件、程序;
(七)組織管理和領導體制;
(八)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企業集團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組建企業集團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企業集團所需主要生產資料的來源;
(三)企業集團組織形式和管理機構;
(四)企業集團財務和經濟效益評價;
(五)企業集團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措施;
(六)企業集團社會經濟效益評價。
第九條 凡總部設在我省的企業集團,必須履行下列審批手續:
(一)組建全國性的企業集團,經主辦單位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審查同意,由主辦單位向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申請,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或其授權的主管部門批準;
(二)組建名稱冠有“遼寧”、“東北”字樣的企業集團和以部屬、省屬企業為核心組建的企業集團,經主辦單位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審查同意,報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室審核批準,報省計劃經濟委員會、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備案。
(三)組建(一)、(二)項規定之外的企業集團,由主辦單位報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審核批準。
組建以省內科研單位為核心的企業集團或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企業集團,在報請審核批準前,應經省或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核同意。
組建企業集團涉及成員單位改變隸屬關系、所有制性質和財政、稅收解繳渠道的,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或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應會商有關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條 經批準組建的企業集團,其集團公司應持批準文件按下列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一)全國性企業集團,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二)名稱冠有“遼寧”、“東北”字樣的企業集團和以省屬企業、科研單位為核心組建的企業集團,到省工商行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三)除(一)、(二)項規定之外的企業集團,到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集團公司申領營業執照后,應報省或市財政、稅務、統計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企業集團及其集團公司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并依法履行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企業集團應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董事會由成員單位負責人組成,負責企業集團的經營決策。
第十二條 省內市屬企業跨地區、跨行業組建的企業集團,其集團公司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管理;同行業企業組建的企業集團,其集團公司由所在市行業主管部門管理;以省屬企業為核心組建的企業集團,其集團公司由省屬企業的主管部門管理;以部屬企業為核心組建的企業集團,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其集團公司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管理。
企業集團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做好指導監督、協調服務工作,維護企業集團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企業集團的下列計劃經有關部門同意,可統一編報:
(一)承擔的指令性生產計劃和國家統配物資需要計劃;
(二)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項目計劃;
(三)開發新產品立項和中間試驗費計劃;
(四)銀行貸款計劃。
第十四條 企業集團的綜合統計報表,由其集團公司統一上報主管部門和集團公司所在地統計部門。
第十五條 企業集團的自有資金(不含國撥自有流動資金),可以通過信托投資公司辦理委托貸款。
企業集團單位需要向銀行借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可以在集團統籌安排下,由符合貸款條件的成員單位直接貸款。
企業集團欲利用國外貸款要先經國家批準列入計劃,并委托有權借款銀行對外籌資。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國內代理發行股票、債券和向國外發行股票。
第十六條 經有關部門批準,企業集團可以對外簽訂貿易合同,出口產品,在國外承包工程項目,投資辦企業。
企業集團被列為出口基地的,享受出口基地優惠政策。
經有關部門批準,企業集團可以在國外設立非經營性分支機構。
第十七條 凡國家和省規定下放給企業、事業單位和各項自主權及有關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橫向聯合的政策,均適用于企業集團。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