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5-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貫徹“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原則,根據《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城區、郊區和縣城鎮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責任單位)均應與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簽訂《門前三包任務書》,在門前劃定的地段,按以下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一)包衛生。搞好責任地段內的清潔衛生,制止隨地吐痰和亂丟、亂倒廢棄物和污水。
(二)包秩序。制止亂堆雜物、亂放建筑材料、亂擺攤檔、亂停車輛、亂張貼、亂搭建、亂釘掛等影響市容衛生和交通秩序的行為。
(三)包綠化。按照園林部門的規劃布置,種植、管護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責任單位要接受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并指定負責人和具體執行“三包”的責任人,負責“三包”任務書的實施。
第三條 責任單位執行“三包”的責任人(佩戴市容衛生監督員的徽章),對在其責任地段內發生的違章行為,有權按市政府頒發的有關規定進行執罰。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和鎮政府對實行“三包”的責任單位要加強監督,不定期地進行檢查評比,并分別以好、中、差三種標志,張掛在各責任單位門前。對執行“門前三包”責任制成績突出的,給予適當獎勵,對拒不承擔“三包”任務的單位或不認真履行“任務書”所規定的各項任務者,要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五元至十元的罰款。不按規定交付罰款的,由其上級單位督促執行,并按規定的期限每超過一天追加百分之十的滯納金。
執行本辦法的罰款,上交上級財政部門,用于“門前三包”事業、獎勵先進單位和積極分子。
第五條 全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主管,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園林局和盡其責;具體組織實施由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各業務系統的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并協助進行檢查督促。
第六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實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二日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實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通知》同時廢止。
198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