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5-04-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條例。
第二條 為實行對外開放,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廣州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在廣州市黃埔區東緣興辦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
開發區是在廣州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相對獨立的經濟技術區域。以興辦生產性企業和科研事業為主,實行外引內聯,引進我國需要的先進科學技術,發展新產業,開發新技術,培養人才,促進廣州市、廣東省和內地的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
第三條 開發區鼓勵外國公民、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及其公司、企業(以下簡稱客商)投資興辦生產性企業、科研機構,提供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客商投資可以是:
(一)與廣州市國營企業或集體企業合資經營;
(二)與廣州市國營企業或集體企業合作經營;
(三)獨資經營;
(四)補償貿易;
(五)租賃;
(六)向開發區內的中國金融機構以現匯存款或購買債券、股票;
(七)我國法律允許的其它方式。
第四條 開發鼓勵內地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以下簡稱內地企業、事業單位)在開發區內投資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興辦企業、科研機構。
其方式可以是:
(一)內地企業、事業單位,開發區所怕屬企業、事業單位和客商三方合作;
(二)內地企業、事業單位與客商雙方合作;
(三)內地企業、事業單位與開發區的企業、事業單位雙方合作;
(四)內地企業、事業單位獨立經營。
第五條 開發區依法保護客商的資產、應得利潤和其它合法權益。
開發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本條例有特別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開發區為客商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和經營條件。開發區的土地平整工程和給水、給電、排水、通訊、道路、碼頭、倉儲、學校、醫院等各項公共設施的興建可以是:
(一)由開發區興建或由開發區與有關部門共同負責興建;
(二)客商或內地企業與開發區所屬企業合資、合作興建;
(三)客商在開發區包片開發。
第七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設立常設咨詢機構,由經濟、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國內外專家、學者組成。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條 廣州市人民政府在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廣州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九條 廣州市人民政府授權開發區管委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開發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審核批準客商、內地企業、事業單位在開發區的投資項目;
(三)按國家有關規定,批準開發區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
(四)按照國家規定管理開發區內的財政和稅收;
(五)按照經批準的開發區總體規劃,對開發區的土地進行統一管理,辦理開發區內的土地征用和核配;
(六)對開發區內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開發區有關的工作。對市屬各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分支機構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調處;
(八)依法保護開發區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合法權益;
(九)興辦開發區教育、文化、衛生和各項公益事業;
(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實際需要,制定和公布開發區內的行政管理規定,檢查有關開發區各項規章的執行;
(十一)代表廣州市人民政府處理開發區涉外事務。管理開發區的外籍人員、華僑和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及開發區的工作人員的出入境,并簡化手續,給予方便;
(十二)廣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條 開發區根據實際需要,可設立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銀行、保險和治安管理等行政機構。可設立工業、建設、商業等企業機構。
第十一條 為發展對外貿易,開發區可設立對外經濟、貿易企業,興辦轉口貿易,設立保稅倉庫。
開發區的企業機構,經報請上級批準,可單獨或聯合在國外、港澳地區設立常駐機構或派駐工作人員,為吸引外資、引進技術、了解經濟信息、推銷區內產品服務。
第三章 優惠待遇
第十二條 在開發區開辦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客商獨立經營的生產性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具體征稅辦法另定。
第十三條 凡設在開發區的中外合資、合作、客商獨立經營的生產性企業,特別是其中從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設事業的,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暫行規定》執行外,視不同情況,在稅收上還可享受以下更多優惠:
(一)一般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征百分之七十地方所得稅,技術特別先進的項目可免征地方所得稅;
(二)客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其中屬于轉讓的先進技術或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的,可以減征、免征預提所得稅。
第十四條 客商投資的生產企業,在投產后三年內繳納工商統一稅有困難的,由有關業務部門核實,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可以減免工商統一稅。
第十五條 客商將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匯出中國境外時,免征匯出稅。
第十六條 開發區的進口自用建筑材料、生產設備、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辦公用品,免征關稅和進口工商統一稅。
開發區企業用免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產品轉為內銷的,對其所用的進口料、件,照章補征關稅和進口工商統一稅。
第十七條 在開發區企業中工作或者在開發區內居住的客商人員,攜帶進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數量內免征工商統一稅。
第十八條 客商從合營企業中將分得的稅后利潤再投資于本企業或開發區其它合營企業,限期五年以上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稅款的40%。技術特別先進的,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可適當擴大退稅比例,或全部退還。
第十九條 開發區企業采用我國生產的機器設備、原材料和其他物資時,可按我國同類商品出口價格以外匯結算。
第二十條 開發區鼓勵客商提供下列技術:
(一)屬于廣州市、廣東省或我國重點發展的新興技術、新興產業和重點開發的新產品的;
(二)對廣州市、廣東省以至我國現有企業技術改造和產品更新換代能起明顯促進作用的;
(三)產品能開拓外銷市場和替代進口的;
(四)生產工藝和制造技術是國內特別需要的;
(五)對廣州市、廣東省或我國某個行業、某種產品趕上世界先進水平起關鍵作用的。
凡能在一九八五年和一九八六年兩年內提供上述一項或一項以上先進技術的客商,享受的優惠待遇可以是:
(一)更多地減免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
(二)減收或推遲開始征收土地使用費;
(三)在開發區需要進口的商品中,在人格質量相同條件下,享受優先權;
(四)可以部分或大部分產品內銷;
(五)縮短固定資產折舊期;
(六)延長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 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客商可以聘請國內親屬充任代理人或安排其親屬在區內就業。
凡是能為開發區提供特別先進技術的,或投資數額大的客商,其在農村的親屬可在廣州市區或開發區入戶。開發區視技術水平程度,按每一項目計,允許港、澳、臺同胞、華僑屬農村戶口的親屬1至4人在開發區或廣州市區入戶;按每一次投資額計,允許其農村戶口的親屬1至3人在開發區或廣州市區入戶。具體辦法另定。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企業除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惠外,還可享受我國法律、法令、法規規定的廣州市區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客商獨立經營企業的其它優惠待遇。
第四章 注 冊
第二十三條 客商或內地企業在開發區興辦各項經濟事業,應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由有關業務部門發給注冊證書,憑注冊證書辦理土地使用證、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客商在開發區內辦理有關外匯事宜,應該是:
(一)在開發區設立的中國銀行開戶;
(二)在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設立的其它銀行開戶;客商的各項保險,須向開發區內設立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者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設立的其它保險機構投保。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中途停業,應依法向開發區管委會申報理由,辦理停業手續,清理債權債務;停業后,其資產可以轉讓,資金可以匯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內地和開發區聯營的企業、事業單位(簡稱內聯企業)的優惠辦法,另定。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須按照簡化手續、方便客商、提高效率的原則制定各種辦事規則和辦事程序,予以公布實施。
198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