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1987]37號
頒布時間:1987-06-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隨著農村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我省農村特別是邊遠少數民族地區對于科學技術的需求越來越迫切。為推動科技人員向農村和中小企業合理流動,使科技工作與農村經濟建設緊密結合促進農村科技進步,根據國務院國發[1987]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對農村科技工作的要求
農村科技工作要面向經濟建設,適應發展商品經濟的需要,使科技的運行機制、組織結構和人事制度,有利于科技與經濟的有效結合,有利于調動科研、科技服務推廣機構和科技人員的積極性,有利于人才、技術、智力向農村的轉移和擴散,有利于農村的脫貧致富。為此,除大力開發
農村智力資源,提高農民科技文化素質外,要積極鼓勵、支持科技人員向農村流動,使科技成果盡快應用于農村經濟建設,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使之形成具有較高適應能力和較高產出能力的合理經濟結構。
二、進一步放寬政策,調動科技部門和科技人員振興農村經濟的積極性。
(一)引導、鼓勵、支持科技部門和科技人員、有條件的離退休科技人員,到農村承包、領辦、租賃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承包股份企業,承包、領辦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等(簡稱承包、領辦、租賃企業,下同)。
1、科研、設計部門、大專院校、大型廠礦企業、軍工企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應積極主動地按單位到縣及縣以下農村承包、領辦、租憑企業或文化、衛生事業,可以利用技術作“干股”入股,并參加與分紅。被選派到農村的科技人員的收益分配,由單位和被派出人員議定。
2、科研、設計部門、大專院校、大型廠礦企業、軍工企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的科技人員,可以采取留職停薪、辭職或調離等形式,到農村承包、領辦、租賃企業,但必須提前三個月向單位寫出報告,經單位批準,并按質按量完成申請前單位安排的階段任務后方可。
留職停薪的科技人員,要與所在單位簽訂合同(合同按省科委編制的統一格式填寫),每年向單位交納原工資額的20%到50%的留職費;到貧困縣,或者到非貧困縣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林業的,可免交一至二年或交納原工資的10%的留職費。留職停薪的科技人員,可不遷戶口,不轉讓糧食關系,保留原住房,參加原單位調資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并保留其擔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和資格;返回原單位工作后,工齡連續計算。留職停薪期間,因工傷亡的待遇,在與單位簽訂合同時議定。對辭職到縣及縣以下承包、領辦、租賃企業(個體企業除外)的科技人員,
接收單位對其原有工齡要連續計算。離退休科技人員要保留其離退休金和所享受的生活福利待遇。省、州(市)政府、地區行署機構中的人員超編單位,處級(含處級)以下的管理干部、專業技術人員、經濟工作干部,留職停薪或辭職的,參照本暫行規定辦理,但必須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
凡自愿要求到農村承包、領辦、租賃企業的科技人員,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都要積極鼓勵、支持,繼續關心他們的政治進步,對他們生活上的困難和留在城鎮的家屬住房、子女升學、就業等問題給予關懷。如因留職停薪、辭職或調離發生爭議,分別由省地兩級科技干部主管部門仲裁。
3、縣及縣以下農村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可以到省、地、州(市)的科研、設計部門、大專院校、大型廠礦企業和軍工企事業單位招聘科技人員,擔任經理、廠長、總工程師、工程師、技術員等技術職務,允許給被聘人員優厚待遇。但不得在中、小學教師中進行招聘。在招聘工作中,招聘單位和被聘人員都必須與被聘人員單位聯系,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4、科技人員到農村承包、領辦、租賃企業,在貸款、稅收、生產資料供應及產品流通等方面,與同類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5、科技人員到農村承包、領辦、租賃企業,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嚴格劃開。屬國營企業的,所有權歸國家,經營權屬于個人;屬集體企業的,所有權歸集體,經營權屬于個人。
(二)允許并鼓勵科研、設計部門、大專院校、大型廠礦企業、軍工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在保證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的技術權益和經濟權益的前提下,到農村從事業作余兼職,但必須經本單位同意。如需應用或使用屬于本單位的技術成果、資料、儀器設備、房屋水電等,應經單位同意,并按業余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單位交納使用費。
(三)鼓勵和支持集體、個人興辦各種類型的科技服務機構和商品流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允許他們承擔國家、地方、部門和私人所委托的科學任務;允許他們與科研、設計部門、大專院校、各類專業技術服務機構以及廠礦企業掛鉤,聘請技術指導和顧問;允許他們帶徒弟、請幫手和招聘所需人員;允許他們同有關單位進行合作開發經營。
(四)各類專業技術服務機構,要主動為農村經濟建設服務,可以單獨或聯合承接國家、集體和個人所委托的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技術承包等項目,實行有償服務;經營與技術服務有關的物資物資。從事技術性服務與經營所得的收入,暫免所得稅 ,可以從所獲純收入中提取10%到15%用以獎勵直接參與科技服務的科技人員。對于沒有收入的項目,允許從項目費用中支付每人不高于五十元的報酬。
(五)鼓勵、支持科研、設計部門、大專院校、大型廠礦企業和軍工企事業單位,在自愿、互利的原則下,以簽訂合同的辦法,與農村建立多層次、多形式的聯合。可以進行定向技術服務,定向智力開發,定向成果轉讓;可以建立科學技術成果綜合運用基地或商品生產基地;可以建立多形式的子企業,子企業享受鄉鎮企業或科研型企業的同等待遇。各種形式的聯合體的收益分配,均按雙方或多方投入比例共同議定。
(六)積極鼓勵能帶領人民致富的科技人員和農村能人先富起來。科技人員辭職、留職停薪經營企業,或業余兼職進行科技服務所獲得的合法收入,除按規定交納個人收調節稅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
三、開拓農村技術市場
要多層次、多形式地開拓和發展農村技術市場、情報信息市場和專利服務市場,推動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允許科技人員和農村能人建立技術市場的經營機構和中介機構。在信貸、稅收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民辦技術市場機構與國家同類機構享受同等待遇。農村技術市場要結合農村的特點,采取各種形式開展成果轉讓、技術服務、難題招標、人才培訓、人才(智力)交流、信息提供、決策論證等內容的技貿活動。有關技術市場的管理問題,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加強領導
各級政府要把推進農村科技進步的工作,作為振興農村經濟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要正確引導和教育廣大科技人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處理好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關系。科技人員要以發展經濟、興黔富民為己任,勇于開拓,勇于創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加強自身精神文明建設,為實現共同理想奉獻自己的聰明才智。要充分發揮科技管理部門的綜合職能作用,科技管理部門要與經濟部門密切合作,統籌和組織科技力量、獎金、設備,搞好科技發展規劃。要抓“星火計劃”的落實工作,推進農村科學技術進步,加速農村經濟的發展。
五、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可根據本暫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六、本暫行規定適用于城鎮國營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和集體企業。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規定不符的,以本暫行規定為準。
七、本暫行規定由省科委負責解釋。
八、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