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11-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電子工業廳
(1987年11月27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一條 根據《全國軟件登記工作網工作章程(試行)》,為促進我省軟件產業信息系統的形成,推動我省軟件登記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電子計算機應用及軟件產業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軟件登記工作是一項行業性的基礎管理工作,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非經營性活動,它超脫于具體的軟件開發和經營,對其登記的單位或個人實行免費登記。
第三條 軟件登記工作與省內軟件開發立項、科技成果評審、軟件產品評優、軟件商品流通緊密相關,各開發單位和個人應予以充分重視。
第四條 省電子工業廳軟件登記中心(以下簡稱軟件登記中心)是全省計算機軟件登記工作機構;有條件的行業主管部門或系統可自行設立本行業、本系統的軟件登記站;各行業、各系統的登記站除與各自的主管部門聯通外,主要是與軟件登記中心聯通,構成全省軟件登記工作網。
第五條 軟件登記中心負責協調全省的軟件登記工作,組織起草相應的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全省軟件資源數據庫,向省各綜合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提供信息服務,以必要的形式(目錄、公報)對登記的軟件進行公布,并協助各主管單位組織優秀軟件評選工作及按照全國軟件登記工作網網長單位(電子工業部)的要求,做好全省優秀軟件的匯總上報工作。
第六條 凡省內開發的,并可作為技術成果轉讓或作為市場商品銷售及向社會提供服務性使用的各類計算機軟件產品,均應申請登記。
第七條 各行業、系統立項開發并鑒定驗收的軟件項目,開發單位可直接向本行業、系統的軟件登記工作機構申請登記,同時將軟件登記表一份報軟件登記中心備案,沒有設立軟件登記工作機構的行業或系統可直接向軟件登記中心申請登記,凡準備申請或已獲得省級及省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的各類計算機軟件應直接向軟件登記中心申請登記。
第八條 新開發的軟件項目應在鑒定后三十天內申請辦理登記手續。按規定時間辦理登記的軟件,可以參加全省優秀軟件的行業評比。
第九條 軟件登記申請者應填寫全國軟件登記工作網統一制定的軟件登記表,并隨登記表向登記機構送交全套可向用戶提供的文檔資料,及鑒定證書、獎勵證書等必要的書面資料以備審查存檔。
第十條 軟件登記所需的文檔資料主要包括:
(一)設計任務書;
(二)研制報告;
(三)技術說明書;
(四)使用說明書;
(五)用戶報告;
(六)鑒定證書(含測試報告)。
所有文檔資料均應完整、正確、清晰、可讀、可用。
第十一條 軍用軟件及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軟件,其登記要求和辦法要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軟件登記中心代表省進入全國軟件登記工作網,其他行業團體和用戶組織要支持和協助軟件登記中心做好軟件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電子工業廳軟件登記中心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98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