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01-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水利廳
第一條 為搞好水利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增強農業后勁,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貴州省農田水利工程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著合理負擔,量力適度的原則,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投入農村水利的勞動積累工,一般為10到20個。
第三條 農村水利的勞動積累工,主要用于縣、鄉范圍內的防洪、排水、灌溉、供水等工程的清淤補漏、水毀修復、除險加固、防滲配套、更新改造以及新建農村水利工程和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汛期搶險、農民承包土地范圍內的土地平整、田間溝渠的整修,不得使用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
第四條 屬于社會效益的防洪、除澇、供水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工程,受益區內的城鎮居民和單位職工,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工。
第五條 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的籌集和分配:
(一)根據農村水利建設任務和受益情況,本著“誰受益,誰出工”的原則,按比例合理分配到戶,不愿出工者,可以資代工。以資代工的有關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或由受益區群眾議定。
(二)在分配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時,對軍烈屬、老、弱、殘以及其它有特殊困難的勞動力,應予照顧或豁免。
(三)對于用工較多的農村水利工程,可以采取以工換工或以資換工的辦法,在自愿的基礎上,與非受益區群眾簽訂協作合同。
第六條 各類現有農村水利工程的清淤補漏及維修,全部由受益區群眾負擔。各類農村水利工程的勞動積累工數量,原則上按下列各項規定辦理。
(一)小(二)型(含以上現有灌溉工程的配套和更新改造,按灌溉面積的大小計算投工:新增一畝投工10到15個;改善一畝投工5到10個、小(二)型(含)以上新建工程,灌溉一畝投工15到20個,主要用于工程樞紐及干渠建設。小(二)型以下工程,不論新建或現有灌溉工程的配套和更新改造,原則上由受益區群眾投勞集資解決,國家可以補助部分材料費。
(二)農村人畜飲水工程的建設,按受益人數計算投工,原則上由受益者投勞集資解決,國家只補助部分材料費。
(三)除險工程(灌漿部分除外),按灌溉面積或工程量大小計算投工,一般每畝投工不少于5到10個。
(四)防洪排澇工程,保護一畝農田投工10到15個,保護一人投工5個。
第七條 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的使用和管理。
(一)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由縣、鄉兩級政府負責組織和管理,縣、區水利部門負責使用。縣水利部門在制定農村水利工程年度計劃時,要提出使用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的工程項目、用工數量、用工時間和用工計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后下達執行。
(二)使用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可采取以鄉或村為單位,任務到戶到勞等辦法。但要明確投工地段,規定完工時間和驗收標準。工程完成后,要統一組織驗收。各地也可按工折款集資,實行招標承包施工。
(三)建立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清工結帳制度。縣、區、鄉、村要設立臺帳;農戶使用農村水利勞動積累手冊,由村干部據實登記,作為農戶清工結帳的依據。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要做到當年用工,當年結清,未按規定完成投工的,可以資代工。
第八條 農村水利勞動積累按數量和質量進行考核,由縣水利部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勞動定額考核標準。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作的領導,經常檢查勞動積累工的完成、使用等情況。水利部門要合理安排、使用好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省及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