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發[1989]7號
頒布時間:1989-05-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搞好國營企業職工離退休金的社會統籌,平衡企業負擔,保障離休、退休、退職職工生活,促進安定團結和生產發展,適應城市經濟體制和勞動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據《貴州省國營企業職工離退休金統籌試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部、省、市、區屬國營企業及市、區供銷社(不含按規定由部、省實行行業統籌的企業、區以下基層供銷社)的固定職工、合同制工人和預備工(以下簡稱在職職工),一律實行離退休金社會統籌。
第三條 貴陽市勞動保險統籌委員會主管全市國營企業離退休金統籌工作。由市勞動局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管理處)辦理日常事務。
第四條 離退休金統籌項目:
(一)離休費;
(二)退休(職)費;
(三)副食品補貼;
(四)糧食補貼;
(五)生活補貼;
(六)喪葬補助和發給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費。
第五條 離退休金統籌(以下簡稱統籌金)的提取,根據“以新養老、循環調劑、以支定籌、略有結余”和“合理負擔、區別對待”原則,以及“區分檔次、按年核定”的辦法計提:
(一)按單位離退休職工人數占在職職工人數的不同比例;
(二)按單位離退休費用占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不同比例。
以上兩種辦法在同一年度內,由市勞動局確定一種。
第六條 企業繳納統籌金,應在稅前提取,營業外列支。由市管理處委托銀行收款或支票結算,免簽合同。
國營企業兼并其它企業,統籌金基數應合并計算,由兼并企業繳納。
國營企業發生轉讓,其離退休職工的統籌金,由接收企業繳納。租賃承包企業,統籌金由承包人繳納。
第七條 統籌金以專戶存入銀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銀行按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統籌金不征稅。
第八條 統籌金除用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項目外,還應從中分別提留積累金和管理費,統籌金實行差額結算,對尚未列入統籌的項目及當年新增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用,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發放。
在統籌金出現支大于收,動用積累金仍難彌補時,由市管理處申請市財政部門補助。
參加統籌的企業,如因倒閉,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金,由市管理處發放。
第九條 統籌金的收繳和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檢查監督。
第十條 參加統籌的企業,職工退休(職)的,應報經市管理處審批;干部離休,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并報市管理處備案。
第十一條 企業固定職工、合同制工人和預備工提取的統籌金,應分別記帳,統一調劑使用。合同制工人、預備工繳納的統籌退休養老金,按人頭記帳。本人應按工資3%繳納的部分,由企業在其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十二條 由集體所有制單位調入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并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工人,按調入前連續工齡年限補交退休養老基金的,其補繳年限可與調入后的實際工齡,合并計發退休費。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跨地區轉移,應按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轉移退休養老金。
第十四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局制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貴陽市國營企業職工離退休金實行社會統籌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注釋:①本辦法原規定提取的積累金和管理費分別占統籌金的3.5%和0.5%;現根據《貴州省國營企業職工離退金統籌試行辦法》改為5%和1.5%。
198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