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辦發[1988]93號
頒布時間:1988-10-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1988年10月12日貴陽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持河道暢通,設施完好,防止水質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和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是市政府統一管理城區河道的職能部門,其所屬市河道管理處負責城區南明河、小車河、市西河、貫城河的管理養護和綜合開發;市政府的其他有關部門,各區、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積極配合管理好上述河道。河道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他們的工作應受到社會的尊重和支持。
第三條 全市人民都有享受河流水質潔凈,河道兩岸環境整潔的權利,也有保護河道不受污染、設施完好和防汛疏竣的義務。
第二章 河道管理
第四條 貴陽市城區河道保護、管理的范圍是:
1、南明河河床及兩岸各二十五米以內;
2、小車河河床及兩岸各七米以內;
3、市西河河床及兩岸各七米以內;
4、貫城河河床及兩岸各五米以內;
凡河道保護范圍內的護河堡坎、堤壩、欄桿、踏步、截流溝及護堤護岸的花草樹木等河道設施,由市河道管理處直接管理;保護范圍內的其他市政設施(廁所、路燈等)和交通安全、攤販經營、占路掘道、建筑施工等,由各業務主管部門分別管理。其中,涉及河道的,業務主管部門應會同河道管理處協調管理。
第五條 為保證河道暢通,水質清潔,設施完好,一切單位和個人,須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侵占、損壞、改變河道,禁止設置阻水物、私自設泵抽水和在河道保護范圍內種植、鏟除草皮。
2、禁止在河道堤岸從事建房、放牧、開渠、打井、鉆探、爆破、采石、取土、挖塘、葬墳、堆占、砍伐林木、開采地下資源以及開展集市貿易等危害堤岸安全的活動。但在堤岸以外,河道保護范圍以內從事上述活動,須經市河道管理處同意,并經市政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準。
3、禁止向河內傾倒垃圾、泥土、廢渣、糞便及其它雜物。
4、禁止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水或帶有懸浮物及淤積物的廢水。
5、禁止在河內漂洗有毒有害物品和使用電具、炸藥、有毒藥物捕魚。
6、禁止損壞、占用、挪動、盜竊河道設施。
7、禁止在橋上堆放雜物和擺攤設點,嚴禁在橋下住人和設置障礙物。
8、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河道和河道保護范圍內的設施,應負責賠償和修復。
第六條 凡需向河道排污的單位,不論有無截流溝,均應事先向市河道管理處申請辦理排污手續,按章向有關部門繳納接管費、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凡超標排放有毒害或有異臭的污水,應先取得環保部門的排放許可證,再向河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排污手續。
第七條 因生產建設和其它原因,須在河道保護范圍內擺攤設點、堆占、圈占、挖掘、建筑,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凡進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經市河道管理處同意,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發執照,并執行河道管理有關規定。
2、凡在河道保護范圍內進行占、掘的單位,在未施工前,須提出申請(占掘時間、地點、面積、用途,繪制平面圖等),經市河道管理處審查同意。其中,凡屬河道管理處直接養護的地段,由河道管理處批準、收費、發證;占掘道路,由公安部門批準、發證,市政管理部門收費,其余地段由河道管理處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辦理。修建、埋設、架設各類管線和其他設施以及建房,還須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取得建筑許可證。
3、在占、掘期間,施工單位應做到文明施工,嚴禁污染河水,淤塞截流溝。占掘后的恢復和驗收,按照誰收費誰修復誰驗收的原則辦理,質量不合格者一律返工。
4、在批準占、掘期內,批準單位因特殊情況需停止占掘時,占掘單位應服從需要,在規定日期內停止占掘,按期拆除并退還其全部或部分占掘費。
第三章 罰則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1、2、3、4、7、8項及第六、七條的,除由業務部門責令其糾正,采取補救措施,對有關責任者,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外,還可沒收堆放物品、工具,或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按200元加收二至五倍罰款。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5、6、項及阻撓河道管理人員執行任務,辱罵、圍攻、毆打執勤人員的,除按第八條規定處理外,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違章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按照市政府1987年4月《關于限期清理拆除違章建筑的通告》辦理。
第十一條 凡因違章受到罰款的單位和個人,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書面通知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單位通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個人通知其所在單位督促繳納,并加收罰款的20%。罰款收入上交市、區同級財政。
第十二條 河道管理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者,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視其情節,進行批評教育、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頒發的有關河道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198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