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3-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貴陽市公安局
?。?987年3月20日 貴陽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防范工作,維護內部治安秩序,促進安定團結,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轄區內的廠礦、機關、學校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各主管部門應按照“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敵人,保障安全”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同一切擾亂內部治安秩序的行為及治安災害事故作斗爭,保障正常生產、工作、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條 各單位負責本規定的具體組織實施,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級公安機關對本規定的貫徹實施負責檢查監督。須設置保衛組織的單位,應盡快建立健全,不得與人事、組織、武裝等部門合并。其他單位可配備專、兼職保衛干部。主管部門應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保衛組織,負責本系統的保衛工作。對治安保衛人員必要的經費、裝備,各單位應妥善給予解決。
第四條 經常對職工進行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的安全教育,提高廣大職工的警惕性和同違法犯罪行為、治安災害作斗爭的積極性,把群眾性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實處。
第五條 對干部、職工、學生應加強理想、紀律、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識別和抵制犯罪的能力,增強法制觀念。對有輕微違法行為和由司法機關交單位監督改造的人員,應組織工會、共青團及政工、勞資、保衛等部門做好幫教轉化工作。對刑滿釋放和期滿解教人員,原則上由原單位考核安置或重新錄用,繼續做好接茬幫教工作,減少重新犯罪。
第六條 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實行現金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現金和票證的管理:
?。ㄒ唬┟咳諑齑娌坏贸^銀行核定的限額。特殊情況,需超限額留存現金的,應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存入保險柜。
(二)存放現金和票證的處所,應做到門窗堅固,暗碼保密,鑰匙隨身帶,專人專管。銀行金庫須由武警看守,嚴密防范,確保安全。
?。ㄈ┤∷颓г陨洗笞诂F金,應嚴守秘密,由兩人以上負責押運。金額在萬元以上的應專車取送。金融部門應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
?。ㄋ模┦袃攘阈遣少?,應按銀行現金管理辦法辦理。到外地采購,不得攜帶現金支付,特殊情況須經銀行同意。
?。ㄎ澹┲?、印鑒應分別存入保險柜。嚴禁攜帶空白支票。使用支票應填寫日期、收款單位、具體用途,堅持收妥抵用、檢驗、復核制度,防止被盜、偽造和詐騙。
(六)財務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規定,嚴禁一切單位非法向他人提供銀行戶頭和現金。
第七條 對各種物資和重要物品應加強管理,明確責任,嚴格手續制度。
?。ㄒ唬┓苍稀⒉牧?、產品、商品和重要的設備、儀器及其他物品,應實行專人管理,明確責任,嚴格收發、領退登記制度,定期檢查,做到帳物相符,手續完備。
?。ǘ﹪栏駡绦袀}庫、貨場、料場的物資出入檢驗登記制度。物資出入應有清單,寫明品名、規格、數量,做到單物相符。
(三)物資倉庫必須做到院有圍墻、窗有護欄、門窗堅固,并嚴格門衛、值班、巡邏、守護制度。露天倉庫、貨場、料場應派能勝任工作的人員看守。
(四)對稀有金屬、珠寶、玉器和文物、檔案資料,應實行專庫、專柜、專人看管,嚴格領用、清退、交換手續。
第八條 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槍支管理的規定。各單位的槍支,應有專人負責,專庫(柜)保存;槍、彈應分開存放,做到地點安全,設備堅固。嚴格值班制度和使用、領取、歸還手續,不準外借或轉讓。
對易燃易爆、劇毒危險物品,應嚴格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實行專庫保管,專人負責,對性能相抵觸的應分室存放,嚴禁煙火,嚴禁無關人員入庫,嚴格進庫、入庫、領用、清退登記制度。倉庫保管人員應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盡職盡責。
第九條 機要部門和要害部位是安全保衛工作的重點,工作人員必須純潔可靠,調配時應事先征求本單位保衛部門的意見。建立要害檔案,落實保衛措施,嚴防失、泄、竊密和被盜、破壞事故的發生。
管錢管物,管槍支彈藥和爆炸劇毒物品、管機密檔案資料的部位,以及機關辦公大樓等易為犯罪分子作案的重點要害部位,均應安裝必要的防盜報警設備,加強技術性防范。
門衛必須由責任心強、堅持原則、身體健康的人員擔任,不準使用年老體弱或沒有防御能力的人員值班。值班人員須堅守崗位,嚴格執行出入、會客、攜帶公物外出等制度,對裝載物品器材的車輛應驗證放行。
第十條 各單位必須堅持日夜值班,幾個單位共住的大院應輪流值班。值班人員須堅守崗位,遵守制度,盡職盡責。大型廠礦、企業、商場、賓館、重要倉庫、通訊樞紐、高等院校、重要研究等單位,應建立治安巡邏制度,重點放在存錢、存糧、物及易發案的要害部位和地段,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對單位內部公共場所應加強管理,確保安全。
(一)食堂、托兒所、浴室、理發室等生活福利場所應嚴格管理制度,固定專人負責;
?。ǘ﹩紊砑w宿舍應配備管理人員,制定宿舍公約,堅持定期檢查;
?。ㄈ﹩挝徽写鶓獓栏駡绦杏嘘P旅棧業的管理規定;
(四)禮堂、俱樂部等公共場所,應制定管理辦法,維護治安秩序。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定期檢查火源、電源,消除隱患;劃分防火責任區域,組織義務消防隊;消防器材應放置在指定地點,定期檢查,保持完好;發現火情,及時報警,奮力搶救,保護現場,查明原因,處理善后。
第十三條 各單位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指定地點停放,機動車夜晚應停在單位或停車場內,防止被盜。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做到安全行車,病車不出門,酒后不開車,無照不開車,學習駕駛員不單獨開車。
第十四條 使用臨時工、外包工、家屬工的部門,應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在與其簽訂合同時,應有治安防范內容;對來歷不明、形跡可疑的人員,應嚴格審查。發現不法分子,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 充分發揮治保、調解組織的作用,及時調處人民內部矛盾,認真做好職工、家屬之間各種糾紛的疏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進安定團結。
第十六條 各單位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檢查。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節日期間應進行自查;主管部門按季檢查;公安機關不定期抽查。在檢查中應重點查領導、查制度、查設備、查隱患。發現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一時不能改正的,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七條 發生案件和事故應按照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隱患漏洞不堵塞不放過、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追查處理。
第十八條 認真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由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或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導致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其他嚴重治安問題的,應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人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分別由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制裁,或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省、市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