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01-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987年11月15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8年1月10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自治機關和其他地方國家機關
第三章 經濟建設
第四章 財政管理
第五章 教育事業
第六章 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第七章 民族關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結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是貴州省西南地區布依族、苗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轄區為:興義市、安龍縣、冊亨縣、望謨縣、貞豐縣、睛隆縣、普安縣、興仁縣。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設在興義。
第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執行;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任務。
第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下設區、縣的市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州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本州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對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本州實際情況的,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六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遵循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帶領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大力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積極發展教育、科學、文化事業,加速改變山區的貧困面貌,努力把自治州建設成為民族團結、人民富裕、政治民主、社會文明的自治地方。
第七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堅持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民族進步、互相學習和共同繁榮的原則,保障各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臺灣同胞、港澳同胞、歸僑和僑眷在州內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第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繼承和發場民族文化的優良傳統,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對各族人民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制和紀律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范圍的群眾中依法訂立各種守則、公約,建設具有民族特點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不斷提高各族人民的社會主義覺悟和科學文化水平。
第十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做好征兵、優撫、安置和民兵、預備役工作,加強國防后備力量建設。
第二章 自治機關和其他地方國家機關
第十一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是本州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的規定選舉產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額和比例,根據選舉法和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布依族、苗族人員可以略高于其人口的比例,其他民族亦應有適當數量的人員,并且應當有布依族、苗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辦事機構。
自治州所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根據民族分布情況,應相應有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員。
第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州州長由布依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擔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中,布依族、苗族人員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亦應有適當數量的人員。自治州人民政府實行州長負責制。
自治州所轄縣、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根據民族分布情況,應相應配備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員。
第十四條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是自治州的審判機關;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是自治州的法律監督機關。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和工作人員中應當有布依族、苗族的人員。
自治州所轄縣、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布依族、苗族的人員。
第十五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用漢語或者布依語、苗語審理、檢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于不通曉漢語或者布依語、苗語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第十六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使用漢語言文字或者布依語、苗語;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使布依文、苗文和漢文都成為執行職務的文字。
第十七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積極培養和使用各級干部、各類專業技術人才,注重在少數民族和婦女中培養使用各級干部和各類專業技術人才。
自治州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人員的時候,應優先招收當地少數民族人員。在上級國家機關下達的招收人員指標范圍內,可以從少數民族農業人口中擇優招收適當數量的人員。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采取特殊措施,優待、鼓勵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自治州的建設工作;有計劃地引進人才和選送干部、職工學習、進修;對在各項建設事業中有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
第三章 經濟建設
第十八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指導下,根據本州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改革經濟管理體制,自主地安排本州的基本建設項目和管理本州的經濟建設事業。
第十九條 自治州的經濟建設方針是:充分利用本州的資源優勢,依靠政策和科學,加強橫向經濟、技術聯系,大力發展農業、林業、畜牧業,加速發展地方工業、交通運輸業和鄉鎮企業,注重效益,提高質量,發展社會生產力,促進城鄉商品經濟的發展,使自治州的國民經濟持續、穩步地發展。
第二十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堅持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允許私營經濟的存在和發展;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搞活全民所有制企業;繼續完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保護農民和經濟聯合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堅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全面規劃,加強管理,依法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亂占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自治州內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自留山、責任山和其它土地屬國家或者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承包地、自留地非經國家審批機關批準,不得改作非農業生產用地。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對農業的領導,逐步增加對農業的投入,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大力推廣農業科學技術,保持糧食生產穩定增長,因地制宜地發展水果、甘蔗、煙草、茶葉、油菜、巴蕉芋等多種經營。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堅持以營林為基礎,造管并舉、造多于伐、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嚴格控制木材采伐量,搞好封山育林和護林防火工作;嚴禁亂砍濫伐和毀林開荒,保護珍稀動植物,恢復和保持生態平衡。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林木的合法權益。農民對自留山的林木有經營、繼承和轉讓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鼓勵農民以戶養和聯戶養等多種形式發展養豬、養牛和其它養殖業,加快草山、草場建設,建立和完善畜禽品種改良、防疫、飼料體系;搞好畜產品加工、儲運、銷售等服務工作,不斷提高畜禽產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統籌規劃,綜合開發利用水資源,積極發展水利和電力建設,加強對水利、電力設施的管理、養護和綜合使用,逐步實行有償供水,提高灌溉效益;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集體和個人集資發展農村小水電;有計劃地幫助缺水地區解決飲水問題。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水土保持工作,進行小流域綜合治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因生產建設等活動造成水土流失嚴重的,必須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采取統一規劃、分類指導、綜合治理的辦法,從資金、物資供應、技術和信息服務等方面配套扶持貧困山區,鼓勵當地人民自力更生發展生產,盡快脫貧致富。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計劃和市場需要,從本州的水力、礦產和農副產品資源優勢出發,以中、小型為主,加速發展電力、煤炭、冶金、建材、化工、食品、造紙、卷煙等工業。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尊重和維護企業的自主權,幫助企業搞好改革和挖潛改造,引進競爭機制,改善經營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產品質量,不斷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統一規劃,對本州有能力開發的礦山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統一規劃,加強管理,保護礦山資源,保障國營礦山企業的鞏固和發展。自治州的國營、集體和個人采礦都要在批準的范圍和地段開采,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第三十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對鄉鎮企業的領導,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從設備、資金上給予扶持;從信貸、原材料供應上給予照顧;從技術、流通、儲運、信息等方面提供服務,加速鄉鎮企業的發展。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鄉鎮企業的資金和財產,不得亂攤派財物,不得任意改變其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系。
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利用本州的資源優勢,實行優惠政策,積極開展地區之間、城鄉之間、工農之間、企業之間的橫向經濟、技術聯合,鼓勵國內、國外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來本州合資或者獨資開辦企業,并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速邊遠山區的鄉村公路建設,積極開發南、北盤江等水路運輸;努力發展郵電通訊事業,逐步建成城鎮郵電通訊現代化和普及農村郵電通訊網。
第三十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實行多渠道、少環節和多種經營形式的商品流通體制。國營商業和供銷社應積極參加市場調節,充分發揮主渠道的作用。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國營、集體商業和個體工商業的合法權益。凡經營商業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市場管理,照章納稅。自治州的商業、供銷和醫藥等企業,享受國家民族貿易政策規定的照顧。
第三十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規定,自主開展對外貿易活動,積極建立出口商品生產基地,在外匯留成、使用等方面享受國家的優待。條件具備時,報經國務院批準,開辟對外貿易口岸。
第三十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城鄉建設的規劃和管理,逐步建設工農結合、城鄉結合、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城鎮和鄉村。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法加強環境保護,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切實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三十六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自主管理隸屬本州的企業、事業。自治州所屬企業,非經自治州自治機關的同意,不得改變其隸屬關系。
第四章 財政管理
第三十七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法自主管理本州的財政。依照國家財政體制的規定,屬于自治州的財政收入和收入的超收及支出的結余資金都由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州的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的項目,享受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優待。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對本州的各項開支標準、定員、定額,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州的實際情況,可以制定補充規定和具體辦法,并報貴州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八條 自治州的財政在貴州省財政機關合理核定財政收支包干基數的基礎上,支大于收時,享受上級財政的定額補助,收大于支時,按一定幾年不變的定額上繳上級財政。
自治州的財政預算在執行過程中,由于上級國家機關在政策性方面的改變或者其他原因使自治州預算收支出現較大缺口時,報請貴州省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三十九條 上級國家機關在包干基數之外給予自治州的專項資金和臨時性的專項補助費,要??顚S茫浞职l揮效益,任何部門不得扣減、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頂替正常預算收入。
第四十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財政體制的規定,在合理核定財政包干基數的基礎上,對所轄縣、市財政支大于收的,享受州財政的定額補助,收大于支的,按一定幾年不變的定額上繳州財政。自治州各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鄉(鎮)一級財政。
第四十一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用于發展教育經費增長的比例,應高于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的比例,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第四十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稅法的時候,除應由國家統一審批的減免稅收項目外,對屬于自治州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報經貴州省人民政府批準,實行減稅或者免稅。
第四十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金融工作。在國家金融部門的指導下,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發展和搞活地方金融組織,辦好信用社,開拓資金市場,為有效地聚財、用財創造條件。
第四十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財政管理和審計監督,開源節流,增收節支,提高投資的經濟效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對違法亂紀、瀆職失職造成重大損失者,應追究責任。自治州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須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五章 教育事業
第四十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本州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第四十六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州經濟、文化的特點,著重普及初等教育,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積極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逐步發展學前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努力掃除文盲。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鼓勵和指導國營企業、事業單位、集體、個人和社會團體集資或者捐資辦學。
第四十七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大力發展民族教育,積極辦好民族學校,在本州大、中專學校和普通中學中,可增設民族班或者民族預科班,為邊遠、貧困、居住分散的少數民族山區設立以寄宿制為主和助學金為主的公辦民族小學和民族中學。
自治州的各級各類學校招生時,除享受上級國家機關規定的招生錄取標準的照顧外,適當放寬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學生,尤其是少數民族女學生的錄取標準和入學條件。自治州內不通曉漢語的少數民族聚居的小學,可以用漢語文和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教學,逐步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四十八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努力辦好師范教育,有計劃地培養、提高師資素質,壯大、穩定師資隊伍。采取定地點、定名額,擇優招收邊遠地區的學生和民辦教師進入州內各師范學校學習,畢業后回原地任教。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全社會樹立和提倡尊師重教的良好風尚,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逐步改善教師的工作、生活條件,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
第四十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采取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辦法,以中等教育為主,中等初等相結合,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培養各民族的各級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和城鄉勞動者。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充分調動企業、事業單位辦職業技術學校的積極性,并鼓勵和支持集體、個人及其他社會團體舉辦職業技術學校和各種職業技術培訓班。
第五十條 自治州的各級國家機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護學校的校園、校舍和其他校產,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其侵占和破壞。
第六章 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第五十一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自主制定本州科學技術發展規劃,逐步建立健全科學研究機構,充實科研人員和設備,加強科學研究,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推廣科學研究成果和先進技術,使科學技術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對發明創造、科學研究和推廣科學研究成果有顯著效益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五十二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自主制定本州文化建設事業的規劃,發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文化事業。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基層文化館(站)的建設,恢復和發展健康的民族傳統和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化娛樂活動。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加強對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歷史文化搜集、整理、研究和編纂工作。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文化遺產。
第五十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有計劃地開發旅游資源,積極發展具有民族和地區特色的旅游事業。
第五十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自主制定本州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規劃,發展現代醫藥和民族傳統醫藥。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逐步完善城鄉醫療保健網,努力改變農村缺醫少藥的狀況,加強地方病的防治和婦幼保健工作,普及衛生知識和新法接生。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允許經衛生部門考核合格的個體醫生依法行醫。
第五十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堅持實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提倡晚婚晚育和優生優育,嚴格控制人口自然增長率,提高人口素質。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執行有關少數民族計劃生育政策和法規的規定。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嚴禁虐待老人、婦女、遺棄女嬰和拐賣婦女、兒童。
第五十六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努力發展體育事業,積極開展傳統體育活動,增強各族人民的體質。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對在體育運動方面創造優異成績的學生,在本州學校升學時,給予適當照顧。
第七章 民族關系
第五十七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加強民族團結、民族政策和法制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眾要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幫助,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禁止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提倡和鼓勵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有計劃有步驟地研究、推廣布依文和苗文。
第五十九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幫助聚居在本州的其他少數民族建立民族鄉。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適合本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發展經濟、文化事業。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幫助州內散居的少數民族發展經濟、文化事業。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處理州內各民族特殊問題時,必須與他們的代表充分協商,尊重他們的意見。
第六十條 每年五月一日為自治州建州紀念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經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條例的修改權屬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解釋權屬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相應制定實施細則或者實施辦法。
198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