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9-01-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989年1月28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實踐經驗和實際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在遵義地區、安順地區、銅仁地區、畢節地區設立地區工作委員會。
地區工作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各地區的常設工作機構,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
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區工作委員會的工作由主任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四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討論問題、議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椃ā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地區的實施進行檢查、督促,提出建議或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ǘ┺k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交付的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規草案征求意見的工作;
?。ㄈ┞犎”镜貐^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匯報,提出建議或者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ㄋ模┒酱?、檢查本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工作,提出建議或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接待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
?。ㄎ澹┞犎”镜貐^行政公署及其職能部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工作匯報,提出建議或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Ρ镜貐^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ㄆ撸﹨⑴c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視察、調查活動;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服務;
?。ò耍└鶕∪嗣翊泶髸瘴瘑T會的部署和工作需要,召開本地區人大工作會議,傳達有關精神,研究工作,總結交流經驗;
?。ň牛┞撓当镜貐^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時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為代表履行職責服務;辦理本地區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的有關具體工作;
?。ㄊ┡嘤柸舜蟾刹?;調查了解本地區人大工作情況,協助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十一)協助本地區選舉工作機構進行縣(市、特區、自治縣)、鄉(鎮、民族鄉)換屆選舉工作;
(十二)承辦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列席會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審查有關議案時,地區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列席會議,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七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聯系,參加有關的會議和調查研究,辦理委托的事項。
第八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會議。
地區工作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通知地區行政公署及其職能部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的負責人列席;也可以邀請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列席。
第九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聽取本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匯報時,可以邀請駐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處、室。
第十一條 地區工作委員會應根據本條例和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198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