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1988]40號
頒布時間:1988-06-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71號和省政府黔府[1987]4號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鼓勵企業抓管理、上等級,對在上等級工作中成績顯著的企業和職工,授予榮譽稱號,給予物質獎勵。
第三條 經審查批準,達到省級先進企業和省預備級企業標準的,分別由省和地區頒發證書,進行表彰。
企業獲得“省級先進企業”稱號后,可在產品、包裝、廣告宣傳和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所頒發的先進標志和稱號。
第四條 企業每升高一個級次,給予一次性獎勵:職工按平均工資計發一個月獎金,從企業獎勵基金和包干留利中列支,免交獎金稅或工資調節稅。發放獎金應論功行賞,不得搞平均主義。
第五條 經審查批準上等級的企業,給予職工升級獎勵。
升級面:達到省預備級企業的為4%;
達到省級先進企業的為7%;
達到國家二級企業的為10%;
達到國家一級企業的為15%;
達到國家特級企業的為20%。
升級人數的計算,以頒發企業等級證書年度的在冊正式職工為準。此項升級為固定升級,升級對象由企業自主決定,但主要是在生產(工作)中貢獻特別突出的職工(包括廠級領導)。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升級所需資金,從企業上浮工資中開支;未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上浮部分進入成本。升級執行時間,從頒發企業等級證書的年度起計算。升級增加標準工資額,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勞動部門批準執行。
第六條 廠長(經理)在任期內達到省級先進企業標準的,授予廠長(經理)“先進廠長(經理)”的稱號;達到國家二級企業標準的,授予廠長(經理)“優秀廠長(經理)”的稱號;達到國家一級和特級企業標準的,授予廠長(經理)“勞動模范”的稱號。“先進廠長(經理)”稱號由省級主管部門授予:“優秀廠長(經理)”稱號由省加強企業管理領導小組和省經濟委員會授予:“勞動模范”稱號由省政府授予。
第七條 凡進入省級先進企業和省預備級企業等級的,國家在原材料、能源供應和交通運輸等方面,按照計劃作為優先供應單位。在信貸方面,銀行作為擇優扶植的條件,優先安排其流動資金和技術改造貸款。
第八條 企業升級不搞“終身制”。不管進入哪一個等級的企業,凡是出現產品質量嚴重下降,物質消耗明顯上升,經濟效益大幅度降低,企業管理水平下降,安全生產達不到要求的,都要限期扭轉。到期仍不能扭轉的,要降低等級,收回證書,停止享受一切獎勵。企業經過整頓,可以重新確認等級,但職工不得重復提獎。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經委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企業等級證書的年度起開始執行。
198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