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6-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為了促進我省環京津地區與北京、天津及全國各地發展橫向經濟聯合,使之盡快成為我省的一個經濟發達地區,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有關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規定:
一、引進技術和人才
1、外省市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以技術入股形式,同我省環京津地區企業建立生產科研聯合體,利潤和產品的分成從優。建立中間試驗基地的,在場地、信貸和物資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
2、外省、市科技和經濟管理人員,到我省環京津地區進行技術攻關、咨詢服務、培訓人才或被聘兼任職務的,均給予生活補貼,并按協議給其所在單位一定酬金。離、退休科技人員和技術工人到企業長期幫助工作的,除給予報酬外,在家屬農轉非,子女入學、就業等方面優先照顧。
家屬在外地的京津科技和管理人員來我省幫助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其家屬可遷入當地落戶。從外省、市調入的在職科技人員和技術工人,愿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工資待遇由雙方商定。其人事關系保留在縣勞動人事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并從用人單位提取一定數量的保險基金,以保證退休后享受國家職工的退休待遇。
3、對以上各類人員,凡做出貢獻者,一律給予獎勵。對攻克技術難關者,研制出填補省內空白又適銷對路的新產品者,使產品質量升級而達到省優以上者,使虧損企業實現扭虧增盈者等,給予重獎和授予榮譽稱號。
二、信貸和資金籌措
4、外省、市來我省環京津地區獨資或合資興辦工業企業,建立各種形式的聯合體,銀行要在開戶、結算等方面提供方便,并優先安排貸款。聯合興辦產品適銷對路、經濟效益高、資金周轉快的企業,為支持橫向經濟聯合而增加物資供應的物資部門,自有流動資金不足部分,銀行可在一定期限內發放特種貸款。
5、外省、市擴散到我省環京津地區生產的省以上優質名牌產品、適銷對路的新產品,資金有困難的,銀行在貸款上給予支持,主管部門和當地財政有余力的,可在一定時期內辦理貼息貸款。
6、城鄉信用合作社可按政策規定,開辦設備貸款,信托投資公司可以辦理租賃、委托和代理業務,支持同外省、市的經濟聯合。
7、銀行要支持和幫助聯合企業發行債券、股票,開辦商業票據承兌貼現,擴大同城結算等業務,解決企業資金不足,加速資金周轉。
8、各專業銀行之間要發展橫向資金融通,建立資金調劑制度,進行信貸資金的臨時拆借。較大項目可組織“銀團”貸款,解決所需資金。
三、稅收減免政策
9、實行統一核算的聯合企業,內部互相提供的產品不征產品稅。不實行統一核算的松散的聯合企業,內部以低于出廠價格互相提供的零部件和配套產品,免征產品稅;委托其它企業加工的零部件,凡收回用于本企業連續生產的,不征產品稅或增值稅。
10、外省、市同我省環京津地區的聯合企業生產的新產品、省以上優質名牌產品和緊俏的民用微利產品,除中央規定的高稅產品外,經稅務部門批準,免征產品稅或增值稅兩年。
11、外省、市在我省環京津地區獨資、合資興辦或聯合改造的工業企業,經稅務部門批準,可稅前還貸或在一至兩年內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
12、在遵守國家稅務政策,保證完成財政上交任務的前提下,環京津地區的聯合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審批權,鄉鎮企業由縣稅務部門審批,縣屬企業除大中型國營企業外由地、市稅務部門審批,地、市以上所屬企業由省稅務部門審批。
四、計劃、物資和價格
13、外省、市在我省環京津地區獨資或合資興辦企業,所在地要在場地、勞力、能源、交通、原材料供應等方面為企業提供方便。
14、聯合企業內部,列入計劃的基建、技改和物資供應的指標,可以相互劃轉。聯合企業生產省以上優質名牌產品、適銷對路的新產品和出口創匯產品,計劃和物資部門要優先列入生產和物資供應計劃。
15、外省、市以補償貿易的形式來我省環京津地區投資辦企業,在補償物資的價格和數量上給予優惠。合同期滿后,如對方仍需該項物資,應繼續優先照顧。
16、提倡同京津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直接掛鉤,銷售農副產品和鄉鎮企業產品,價格由雙方商定。對于農副產品生產基地和儲運設施的建設,在資金、基建、貸款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和照顧。
17、鼓勵農民進京津興辦第三產業和勞務輸出。農民建筑隊進各大中城市承包建設工程,省、地、市鄉鎮企業局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積極給予協助,搞好技術服務。
五、項目和用地審批
18、中直和外省、市來我省環京津地區獨資或合資興辦企業,凡資金、能源、原材料不需要上級主管部門平衡的,經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報當地主管部門登記后即可安排建設。有污染的項目,仍按原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
19、外省、市來我省環京津地區獨資或合資興辦企業,在選址定點和占地上優先安排,及時辦理征地手續。占地五畝以內由縣審批,二十畝以內由地、市審批。非耕地可適當放寬審批權限。
20、放寬國務院各部委和外省、市所屬企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遷入我省環京津地區的審批權限,五十人以下的單位由地、市審批,五十人以上的單位由省審批。各級各部門要及時辦理人員調入、落戶等手續。
六、附則
21、省直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環京津地區各地、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規定。其它各地、市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198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