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0-02-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1990年2月17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管理,維護預算的法律效力,強化預算的分配、調控和監督職能,促進國民經濟和其它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各級預算管理。
預算管理包括預算、決算的編制和審批,預算的執行、調整和監督。
第三條 各級預算管理,必須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發展經濟,培植財源;量入為出,收支平衡;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國家“一級政府,一級預算”的規定,全省設立省、省轄市、縣、鄉四級預算。
第五條 省、省轄市、縣級預算由本級預算和下級預算組成。鄉級預算,由各單位預算組成。
省、省轄市、縣本級預算由所屬各部門預算、直屬單位預算組成。
各部門預算,由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單位預算,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經費預算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財務收支計劃。
第六條 稅收是預算收入的主要來源。各級稅務部門必須按規定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稅收計劃和完成情況。
第七條 各級預算管理體制,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的規定確定。
第八條 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九條 各級預算、決算每年度編制一次。預算的會計年度,自公歷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預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
第二章 預算管理職責
第十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預算管理的權力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國家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按法律規定的權限制定和頒布預算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或決議、決定;
三、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的預算;
四、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的決算;
五、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行政區域預算的執行;
六、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本行政區域預算的部分變更;
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不適當的決定。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預算管理的行政機關,具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根據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執行辦法;
三、編制并提出本行政區域的預算草案;
四、編制并提出本行政區域的決算;
五、組織本行政區域預算的執行;
六、擬定本行政區域預算的部分變更方案;
七、指導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
八、改變或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關于預算不適當的規定;
九、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具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根據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實施措施;
三、擬訂本行政區域預算草案;
四、擬訂本行政區域決算;
五、具體組織和監督預算的執行;
六、提出本級預算的部分變更方案,批準本級各部門預算的部分變更方案;
七、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八、審查和批復本級各部門的預算、決算。
第十三條 各部門在預算管理上具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根據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部門的具體執行辦法;
三、編制本部門的預算草案;
四、編制本部門的決算;
五、提出本部門預算的部分變更方案;
六、組織本部門預算的執行;
七、審查和批復所屬各單位的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及決算;
八、指導并監督本部門所屬單位預算的執行;
九、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各預算單位在預算管理上具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預算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編制本單位的預算草案或財務收支計劃;
三、編制本單位的決算;
四、提出本單位預算的部分變更方案;
五、及時足額地上繳各項預算收入;
六、嚴格執行本單位的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
七、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合理支配資金,提高經濟效益;
八、定期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預算或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三章 預算、決算的編制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預算單位,每年都必須按規定編制預算草案或財務收支計劃。
第十六條 各級預算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以及現行的預算管理體制編制。
第十七條 收入預算,應當堅持積極可靠、穩定增長的原則。按規定應當列入預算的收入必須列入預算,不得隱瞞或虛列收入,不得將上年一次性收入作為編制預算收入的依據。
第十八條 支出預算,應當堅持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在保證必需的經常性支出的前提下,安排好建設性支出。支出預算不得留有缺口,一次性收入不得安排經常性支出。
第十九條 各級支出預算草案依據本行政區域全年可用財力編制。全年可用財力,包括本行政區域按預算管理體制計算的當年可用資金,上年結轉、結余資金和其它專項資金。年初不能編入預算的資金,可在預算執行中,按預算的部分變更處理。
第二十條 各級預算設置預備費,用于解決當年預算執行中預料不到的特殊開支。預備費按本級預算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五以下設置。
第二十一條 各級預算應當根據支出規模和財力可能,設置必要的預算周轉金。
預算周轉金只能用于預算執行中的資金調度,不得用于增列支出。
第二十二條 凡涉及影響預算收支的重大措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預算草案中作出安排。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指示和上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具體布置預算草案的編制,并負責審核、匯總,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四條 預算年度終了,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預算單位都必須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
第二十五條 年度決算的收入和支出,按收付實現制編制。劃清預算年度,分清資金界限,保證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章 預算、決算的審批
第二十六條 各級預算草案、決算,由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七條 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的預算草案、決算,包括報告和綜合性簡表兩個主件,同時應附有綜合性簡表的編制說明。
第二十八條 預算草案報告的內容,主要是編制預算的指導思想、原則、收支指標安排的依據和實現預算的措施。
決算報告的內容,主要是預算執行結果及實現預算進行的工作,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一般應在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的一個月,將人民政府審定的預算草案、決算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預審。未設專門委員會的,可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進行預審。
第三十條 在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其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可對預算草案、決算進行審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預算草案、決算報告,應由人民政府負責人或委托其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 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財政預決算審查委員會,根據人民代表的審議意見,提出預算草案、決算的審查報告和決議草案,提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決議草案提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
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可作出批準的決議或修改的決議。同級人民政府應根據人民代表大會的修改的決議,對原預算草案進行調整。
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預算、決算,應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其中本級預算為指令性預算,下級預算為指導性預算。
第三十四條 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如決算草案尚未編成,先報告預算執行情況,決算編成后,常務委員會可根據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進行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五條 各級預算、決算經批準后,財政部門應及時向同級各部門、各預算單位批復。
第五章 預算的執行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財政部門負責。
預算年度開始后,預算草案在未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之前,暫按草案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級預算收入的征收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應征收的款項及時、足額地收繳國庫。不得超越權限減免應征預算收入,不得占壓、挪用應上繳財政的資金。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各預算單位應嚴格執行經批準的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
一切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應上繳的款項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庫。不得偷稅、漏稅,不得擠占和截留,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將預算內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第三十九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各級預算的部分變更應按下列程序進行:一、上級追加追減、行政區劃變動、改變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系引起的預算變動,各級人民政府應定期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二、預算經批準后,減少預算收入或增加預算支出,應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三、減少支援農業、教育、科學支出或增加基本建設、行政管理費支出(預備費用于行政費除外),應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四、當年收入確有把握超過預算的部分和年初未能列入預算的上年結余資金,首先用于彌補赤字。確需安排支出的,由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五、凡遇有重大經濟變化,預計影響預算平衡時,由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方案,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六、遇有嚴重的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需要增加財政支出時,可先由人民政府決定執行,然后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確認。
第四十條 各部門預算的部分變更,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由財政部門審查和批準。
各預算單位預算的部分變更,應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由主管部門調劑解決。
第四十一條 各級預算的部分變更,人民政府在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后,應當報送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開展財政信用業務,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條 各部門制定的財政規章、辦法和措施,凡涉及減少收入或增加支出的,必須商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四十四條 一級預算設立一級國庫。各級國庫和受委托的專業銀行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國庫業務的管理,及時、準確地辦理國家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以及預算支出的撥付,不得擠占、截留應上繳財政的資金。
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于同級財政部門,未經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庫款。
鄉鎮國庫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設立。
第四十五條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人民代表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按照法律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有關預算問題的質詢案,受質詢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第四十六條 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被審計的對象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下列行為屬于預算違法行為:
一、不按法定程序編制預算、決算和變更預算的;
二、隱瞞、轉移、截留國家預算收入的;
三、無故拖欠應上繳國家稅收、利潤或其它預算收入的;
四、越權作出減少收入、增加支出規定的;
五、虛報冒領預算資金的;
六、占壓、挪用財政款項的;
七、擅自動用國庫款項的;
八、編報假決算的;
九、擅自將預算內資金安排預算外支出的;
十、其他違反預算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十八條 對有第四十七條行為之一的,除糾正其違法行為、追還被侵占的國家資金外,應根據不同情節,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停止撥款;
三、加收滯納金;
四、罰款;
五、行政處分;
六、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有預算違法行為的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追究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對部門和單位的處罰及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罰款,由財政部門或審計部門決定;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由監察機關或主管部門作出決定。
第五十條 被處罰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機關應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原處罰決定照常執行。申訴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 對預算違法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揭發檢舉。對揭發檢舉預算違法行為的人,由人民政府或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表彰或獎勵。對打擊報復者,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預算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無規定的執行本條例。
第五十三條 設行政公署的地區預算視同一級預算管理,地區本級預算由省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十四條 縣級預算,系指縣、自治縣、縣級市和省轄市的區的預算。鄉級預算,系指鄉、民族鄉、鎮的預算。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