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6-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快邊境地區供水、道路、農村用電、農村住宅的建設,改善邊境地區人民生活,為邊境地區的經濟發展提供有利條件,根據我省邊境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的一切邊境地區。本辦法所稱的邊境地區為國境線中方一側十五公里范圍內的地區。
第三條 邊境地區的供水、道路、農村用電、農村住宅建設投資計劃,由省政府有關部門統一編制和下達,按系統進行管理。
第四條 省對供水、道路、農村用電和農村住宅的建設,實行一次性投資,其余部分由當地自籌解決。
第五條 按計劃下達的投資,必須專款專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挪用的,除在下一年度核減相等數額的資金指標外,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條 邊境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勘察、設計、審批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對違反者,要按規定嚴肅處理。
第七條 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供水系統的工程設施建設和管理,由縣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其年度計劃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省計經委、省財政廳聯合下達。其設計經市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備案。
村屯供水系統的工程設施建設由縣級水利部門負責,省水利廳統一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年度計劃。
第八條 農村供電建設,由省電力局負責,地、縣兩級分級管理。其年度計劃由省電力局、計經委、財政廳聯合下達。
第九條 公路建設,由縣級交通部門負責,省交通廳統一管理。其年度計劃由省交通廳會同有關部門聯合下達。
第十條 鎮內道路(不包括過境公路)、排水工程建設,由縣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其中投資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工程設計由地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報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備案
第十一條 農村住宅建設,由縣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編制規劃,提供設計圖紙。縣級農業銀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按有關規定,制定貼息貸款計劃,發放貸款。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198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