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4-07-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勞動用工制度,維護企業和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企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和農民輪換工(以下統稱農民工)。其范圍包括:礦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鹽業生產、交通運輸搬運作業、建筑、鄉郵投遞、紡織、化工、冶金及其他行業在城鎮招工不足確需從農村招用勞動力的工種、崗位。
第三條 企業招用農民工應在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事業發展計劃宏觀指導下,按照國家規定的工種、崗位組織實施。礦山企業招用農民輪換工,由企業自行組織招收,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其他行業企業招用農民工,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或授權的市(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工種?
第四條 企業招用農民工應當與農民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除按《規定》第九條所列七項外,還應當增加勞動保護和獎懲的內容。
第五條 農民工的試用期一般為3至6個月,由企業根據各自不同行業、工種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項工作為期限三種。具體合同期限由企業與農民工本人協商確定。企業與農民輪換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8年,合同期滿即應中止。
第七條 農民工在企業內部因生產、工作需要調整生產崗位,一般不變更勞動合同,但生產、工作條件變化較大,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原勞動合同和有關內容。
第八條 除《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外,經勞動行政部門安會監察機構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農民工可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在合同期內,農民工與企業其他職工一樣有參加文化技術培訓和晉升技術等級考核的資格,并享受相應的待遇。符合工人技師評聘條件的,根據企業需要,可以參加工人技師評聘。
第十條 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待遇,按照國家對城鎮合同制工人的有關規定確定(試用期內不含17%的工資性補貼)。 農民輪換工的工資待遇,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農民工在其戶籍所有地應征入伍的,應當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停止發給工資和繳納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和企業原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連本帶息一次性發還本人。
第十二條 農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企業按照下列標準給予停工醫療期:
(一)連續工齡為5年以下的(含5年,下同),停工醫療期為3個月;
(二)連續工齡為5年以上7年以下的,停工醫療期為4個月;
(三)連續工齡為7年以上10年以下的,停工醫療期為5個月。
(四)連續工齡為10年以上的,停工醫療期為6個月。
停工醫療期期間的醫療待遇和工資與城鎮合同制工相同。停工醫療期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按照上述連續工齡期限相應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3、4、5、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三條 農民工非因工死亡(含因病死亡),由企業按照城鎮合同制工人享受的同等待遇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第十四條 農民工因工死亡的,由企業按照城鎮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待遇,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或經雙方協商同意,由企業一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農民工因工負傷,由企業給予免費醫療。醫療終結,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送回原戶籍所在地安置,由企業按下列辦法發給因工致殘撫恤費:
(一)農民工致殘被確認為1-4級的,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城鎮合同制工人的致殘撫恤標準,逐月發給,直至死亡;或經雙方協商同意,由企業采取一次性支付致殘撫恤費辦法,其標準為:評定為1,2、3、4級的,其相應撫恤費為13年、11年零6個月、10年、8年零6個月的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二)農民工致殘被確認為5一6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該農民工本人工資的70%,逐月發給,直至死亡;或經雙方協商同意,由企業采取一次性支付致殘撫恤費的辦法,其標準為:評定為5、6級的,其相應撫恤費為7年、5年零6個月的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三)農民工致殘被確認為7-10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企業采取一次性支付致殘撫恤費的辦法,其標準為:評定為7、8、9、10級的,其相應撫恤費為4年、3年、2年、1年的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因工致殘撫恤費按照上述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條 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實行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農民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待遇以及發放辦法,按照本省城鎮合同制工人實行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企業招用農民輪換工,實行回鄉生產補助金制度。農民輪換工回鄉生產補助金的來源,由企業和農民輪換工繳納,企業按農民輪換工月工資收入的12%,個人按月工資收入的5%逐月繳納,一并存入企業農民輪換工回鄉生產補助基金專戶,待合同期滿回鄉時,由企業連本帶息一次付清。
轉為城鎮合同制工人的,不再發給回鄉生產補助金,其儲存的回鄉生產補助金連同利息作為繳納退休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轉入當地保險機構“退休養老基金”專戶,其繳納回鄉生活補助金的年限計算為繳納退休養老金的年限。回鄉生產補助金標準低于當地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企業補交。
第十八條 礦山企業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每年可按照不超過合同期限為8年的農民輪換工總數3%的比例,將從事井下采掘生產勞動5年以上的農民輪換工轉為城鎮合同制工人。紡織、建筑施工企業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每年可按照不超過農民合同制工人總數3%的比例,將生產一線苦、臟、累、險工種中連續生產5年以上的生產骨干轉為城鎮合同制工人。
轉工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雙方在履地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由爭議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招用農民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