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9-12-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委辦 浙江省府辦公廳
省委、省人民政府:
根據省委〔1989〕17號文件精神,現就各級黨政機關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實行回避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黨政機關的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必須實行職務回避。今后,各級黨政機關中層以上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同一個單位任職,也不得在該單位的下屬單位擔任與該領導干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或有直接業務指導關系的職務。目前已經形成上述應回避關系、群眾意見較大的,或在該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從事人事、監察、紀檢、財務、審計工作的,應予以調整。涉及回避問題的干部的調整,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調整中,應按照職務低的服從職務高的、專業不對口的服從專業對口的、干部來源足的服從干部來源缺的原則,一般在本系統、本部門范圍內調整。本系統、本部門內調整確有困難的,組織人事部門應予以協助。
二、各級黨政機關的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必須實行公務回避。凡涉及處理與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親屬有關的公務,如招干、招工、分配畢業生、安置軍隊轉業干部、任免干部、調動工作、調整工資、執行獎懲、查處違紀案件、發展黨團員等問題,領導干部本人必須回避,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有關的調查、討論、審核、決定,也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關系指使、暗示他人進行干預,或以其他方式施加影響。
三、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必須重視實行領導干部職務回避和公務回避的問題,把督促檢查領導干部實行回避制度作為自己的一項重要工作職責。要從現在起,在干部的錄用、調配、選拔等工作中,加強對有關回避情況的調查了解,做到嚴格把關。各級領導干部要充分認識實行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覺遵守并教育親屬支持執行回避制度。本人涉及到的應當回避的情況,應及時地、如實地向組織人事部門申報。
本規定從文件下達之日起實行。各級黨政機關中的其他干部,如有條件和必要的,也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198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