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發〔1985〕107號
頒布時間:1985-08-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知
現將《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展黃金生產若干政策性問題的規定》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我省黃金資源蘊藏豐富,生產歷史悠久,黃金生產是我省經濟優勢之一。各市、州、縣要認真貫徹中央關于“大礦大開”、“有水快流”、“國家、集體、個人一起上”的辦礦方針,統籌規劃,加強領導。省政府有關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使我省黃金生產有一個較大發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展黃金生產若干政策性問題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調動地方、企業和個人采金的積極性,迅速發展我省黃金生產,現將我省關于發展黃金生產的若干政策性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調整地方采金外匯額度的分成比例。為了進一步調動地方采金的積極性,從一九八六年起把地方采金省內應得的60%外匯額度分成的分配比例,調整為省計經委25%,省黃金公司10%,市、州10%,縣15%。
二、為了鼓勵國營金礦發展黃金生產,對原省直國營金礦企業實行外匯額度分成。從一九八六年起將國家按國營礦山黃金產量分配給省里的60%外匯額度,按如下比例進行分配:省計經委40%,省黃金公司10%,原省直金礦企業10%。
三、黃金分成外匯,應主要用于發展黃金生產。地方和企業使用分成外匯,須經市、州、縣計委同意,省黃金公司審查,報省計經委批準。
四、改進黃金生產的獎勵獎售辦法,鼓勵和支持發展黃金生產。各級黃金管理部門和企業所得分成外匯,除要用于進口或在國內購買生產急需的設備、材料外,可適當購買用于獎勵或獎售的日用消費品。
五、實行黃金生產目標管理超產累進獎。省黃金公司對超額完成年度指令性產金計劃的地區和礦山(指原省屬礦山),每超產一兩黃金獎勵人民幣兩元五角;對超產指令性計劃又超上年實際水平者,每一兩獎勵人民幣五元;對超額完成全年目標計劃的地區和礦山(指原省屬礦山), 每超產一兩獎勵人民幣十元。
獎金由黃金發展專項資金中解決。各單位所得的獎金,百分之五十用于福利基金,百分之五十用于獎勵基金。
六、各級人民政府都要支持和獎勵集體或個體對零星分散的金礦資源進行開采。集體采金的,由省黃金公司頒發準采證。個體采金的,由所在市、州或縣黃金主管部門頒發準采證,憑證到工商部門登記后,方可開采。
七、各級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根據資金能力和信貸政策,對符合貸款條件并持當地黃金主管部門頒發的準采證的采金農民,要積極給予貸款扶持。
八、實行黃金找礦獎勵辦法。黃金礦山企業和地質勘探部門,每提交一噸可利用的工業儲量由省黃金公司給予獎金一萬元,每提交一噸遠景儲量給予獎金5千元。對提交不足一噸,但有工業利用價值的黃金儲量,可酌情給予獎勵。
獎金從黃金發展專項資金中支出。
九、在黃金礦山企業試行每兩黃金工資含量包干辦法。由省黃金公司和市、州黃金主管部門選擇一兩個有條件的礦山進行試點,然后逐步推廣。
十、疏通地方采金物資供應渠道,落實地方采金所需物資供應來源。群眾集體采金所需的物資納入省物資供應計劃,由省物資部門砍塊給市、州,由市、州、縣的物資部門織組供應。
十一、妥善解決黃金礦山職工家屬農村戶口問題。對黃金礦山井下(船上)采掘工作滿十年以上的全民或大集體固定職工和在礦山井下(船上)輔助工作十五年以上的全民或大集體固定職工,其供養直系親屬的農村戶口可準予辦理城鎮戶口,或就地轉為非農業戶口。
十二、加強黃金管理,打擊非法販賣、走私活動。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和公安、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及黃金管理等部門,要嚴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加強黃金管理,堅決打擊非法販賣黃金和黃金走私活動,確保黃金產品全部收入國庫。
198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