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財文字11號 京高教專字87005號
頒布時間:1987-01-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財政局 市高教局
為了充分調動學校廣大教職工的社會主義積極性,促進中等專業教育的發展,根據教育部、財政部(84)教職字014號《關于在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建立學校基金制度幾項原則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如下:
一、凡是有條件建立學校基金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在不增加國家財政開支和人員編制的前提下,可以建立學校基金制度。
二、學校基金來源
1.在完成國家下達的指令性招生計劃之外,接受委托培養人才任務(包括舉辦各種培訓班、職工中專班、補習班和接收旁聽生等)所得的凈收入;
2.校辦工廠(車間)、農(林、牧)場實現的純利潤(具體核算辦法按校辦工廠財務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3.學校在上級下達任務并核撥經費之外,單獨或與其他單位協作所得科研成果轉讓或利潤分成,以及出售科研產品、提供科技勞務(包括技術推廣、咨詢)等所得的凈收入;
4.實驗室、計算機和儀器設備對外開放服務以及實驗室出售產品的凈收入;
5.接受外單位委托實驗、檢驗、化驗、解剖、設計、繪圖、謄印、制標本、制做電教軟件、照相、翻譯和藝術學校對外演出等項的凈收入;
6.學校汽車、禮堂、運動場、游泳池、招待所以及放電影等對外服務的凈收入;
7.出售零星廢品及包裝物等收入的學校留成部分;
8.出版,發行教材、講義、資料的凈收入;
9.兼課酬金、稿酬收入的學校提成部分;
10.其他預算外凈收入和經上級批準從預算包干節余經費提取的獎勵基金。
對上述收入,要認真進行經濟核算,嚴格劃清預算內和預算外收支的界限,嚴禁弄虛作假,防止毛估、冒提或隱瞞不報、少報、坐支私分。凡按照財政制度規定作為專項使用的各種資金,應交國家財政的預算收入,代管經費、預算外往來款項等均不得納入“學校基金”。
各項預算外收入的計算均須按不同情況,扣除原材料、水電及其它消費性開支和抵沖完成該項任務而由學校負擔的費用支出(如工資、差旅費、折舊費、印刷費、管理費等)。
三、學校基金的使用
學校基金原則上用于事業發展(如改善辦學條件、發展生產等)和集體福利及獎勵。根據市屬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現有條件和收入水平的不同,用于事業發展部分和用于集體福利及獎勵部分的比例可以有所差別,其中用于集體福利及獎勵部分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各校具體比例暫作如下規定:
全年預算外凈收入 事業發展基金 集體福利及獎勵基金
100000元以下部分 50% 50%
100001元~300000 60% 40%元部分
300001元以上部分 70% 30%
學校基金在規定的比例范圍內,如何使用,由學校自行支配。獎金發放的標準按財政局、稅務局和主管部門現行獎勵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學校基金管理
學校基金必須與經費預算嚴格劃分,財務要設立專帳進行核算,定期編報會計報表和年度預決算。各項對外收費必須使用學校財務部門的統一收據,加蓋財務收款公章。要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令和財經紀律。加強現金管理,嚴禁自收坐支,私設“小錢柜”,隱瞞私分。一切預算外收入必須納入學校基金管理,全校各部門發出的獎金一律由學校基金中提取。學校基金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經校長批準使用。學校基金的使用情況,要接受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群眾的監督。
五、加強領導
全日制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建立學校基金是改革學校管理制度,擴大學校自主權的一項重要措施,必須加強領導,防止片面追求“創收而影響國家下達任務的完成和沖擊教學工作。學校基金要堅持正當的來源,要依靠廣大教職工增收節支。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學校要通過建立基金,努力改善辦學條件和教職工的工作、生活條件,為四化建設培養更多更好的中等專業人才做出更大的貢獻。
為了扶植學校的發展,逐步改善辦學條件,補充必要的基建、設備,各有關主管部門對學校經費要爭取逐年有所增加,不要因為學校有了基金而削減經費。
六、凡有條件實行本實施辦法的學校,必須做好準備,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辦法,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實行,同時報市財政局、高教局備案。
198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