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3-06-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993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準 1993年6月28日省地質礦產局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開采礦產資源的管理,保障其合法的采礦權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河北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必須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取得采礦權。
法規對特定礦種的采礦登記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三條 市(地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采礦登記手續辦理及采礦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縣(市、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采礦登記初審工作。
第四條 在國有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開辦集體礦山企業和進行個體采礦,必須經國有礦山企業同意,劃定開采范圍,限定開采深度,并與國有礦山企業簽訂礦界協議,然后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在國家或者本省列入開采規劃的礦產資源范圍內申請辦礦的,由國家或者省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條 申請開辦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收到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后,應當向縣(市、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辦理采礦登記手續:
?。ㄒ唬┎傻V申請登記表;
(二)開辦礦山企業申請報告或者礦山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ㄈ┯嘘P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ㄋ模┱嫉嘏鷾适掷m及采礦涉及公路、鐵路、水利、河(航)道、文物保護等有關部門簽署的意見或者批準文件;
?。ㄎ澹┡c鄰礦的礦界協議書;
(六)礦區范圍圖、開采范圍圖;
(七)采礦或者選礦的設計方案;
?。ò耍┑V長安全技術資格證。
第六條 縣(市、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接到前條規定提交的資料后,對礦區范圍、開采范圍、鄰礦礦界關系、綜合利用方案進行初審,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材料在十日內簽署初審意見,報市(地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市(地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初審意見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十日內頒發采礦許可證,并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領取采礦許可證后,憑采礦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公安等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和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等有關手續。
第八條 領取采礦許可證的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由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的礦山企業,具體標定礦區范圍、開采范圍,埋設界樁,設置地面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樁、地面標志。
第九條 各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采礦登記7案,健全采礦登記管理制度。
第十條 采礦許可證和采礦申請登記表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或者偽造。
第十一條 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批準的礦山設計服務年限,無礦山設計的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二條 在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內變更采礦許可證的內容,必須在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一個月內,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更換采礦許可證。
第十三條 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應當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兏傻V登記申請報告;
(二)變更采礦申請登記表;
?。ㄈ┯嘘P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有關變更內容的設計方案及圖件;
?。ㄎ澹┰傻V許可證。
第十四條 變更礦區范圍的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適用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必須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由原登記發證的部門收繳采礦許可證,并及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遺失采礦許可證,必須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并到原登記發證的部門辦理采礦許可證的補發手續。
第十七條 辦理采礦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應當繳納費用。收費標準,參照地質礦產部、財政部頒發的《礦產資源勘查、采礦登記收費標準及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的部門和原登記發證的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收繳或者吊銷采礦許可證。
收繳或者吊銷采礦許可證后,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 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樁、地面標志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擅自印制或者偽造采礦許可證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沒收其印制、偽造的證件和非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采礦許可證的有效期內變更采礦許可證的內容但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注銷手續,以及遺失采礦許可證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補發手續繼續采礦的,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開采,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非法所得,并處以相當于非法所得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受處罰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非法批準采礦的,超越批準權限批準采礦的,批準文件和頒發的采礦許可證一律無效,對非法批準采礦和超越批準權限批準采礦的單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準采得的礦產,按照無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地質礦產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