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8-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利用外資工作步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管理,包括從批準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到洽談、簽約以及投產后經營等全部過程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利用外資,包括借用外資和吸收外資兩類。借用外資項目,包括借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買方信貸、國外商業貸款以及向國外發行債券、采用國際租賃等方式舉辦的項目。吸收外資項目,包括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以及通過補償貿易、加工裝配等方式舉辦的項目。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四條 為使利用外資和整個國民經濟計劃有機地結合起來,必須加強計劃管理。利用外資的計劃管理工作,由省計經委負責。
第五條 省計經委根據國家經濟發展規劃及有關規定,會同省經貿廳等有關部門制訂《河北省引導外資投向目錄》,作為全省各地市、部門和企業與外商洽談和提報項目的依據。省計經委根據國家新的規定和我省經濟發展的變化要求,負責對目錄進行修訂和補充。
第六條 根據國家下達的利用外資控制規模,省計經委會同省經貿、財政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省中長期和年度利用外資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舉辦利用外資項目,首先須編報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是從宏觀上研究利用外資項目必要性的報告。項目建議書經過批準后,即可對外開展工作,并抓緊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對利用外資項目在技術、經濟上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的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經過批準后,才能對外簽訂合同或協議,并列入年度利用外資計劃。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八條 審批權限及有關事項:
(一)審批利用外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下述權限辦理:省和秦皇島市有總投資額五百萬美元以下項目的審批權;超過五百萬美元(含五百萬美元)的項目,由省計經委初審后報國家計委審批。除秦皇島市之外的其他地區和省轄市,有三百萬美元以下項目的審批權;超過三百萬美元(含三百萬美元)但不超過五百萬美元的項目,由地、市初審后報省計經委審批。地、市審批項目的各項文件,報省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省屬企業舉辦利用外資項目,由其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計經委審批。
經貿、財政、勞動人事、稅務、工商行政管理、外匯管理等部門,參與同級審批機關對項目的審批工作。
(二)涉及到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管理商品的項目,無論限額以上還是限額以下,均須報經貿部門批準出口配額并領取許可證后,再按權限審批。
(三)借用外資項目立項后,由省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渠道申請借用外資。
(四)無論限額以上項目還是限額以下項目,都要做好資金(包括外匯)、能源、運輸、原材料及其它生產建設條件的平衡。
第九條 利用外資項目,在上報審批機關的同時,要抄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審批機關在審批項目時,應征求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合同和協議的審批,按照省經貿廳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凡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批準后,總投資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含五百萬美元)的項目,由經貿部頒發批準證書;總投資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經貿廳頒發批準證書。
第十二條 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外匯管理、銀行等部門,憑合同、協議及其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協議等,需要修改時,按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四章 企業管理
第十四條 利用外資項目建設期間的管理,除項目審批部門外,項目中方承辦單位的歸口主管部門亦負有監督,指導、幫助和管理的責任。
第十五條 利用外資項目在建設期間和投產開業后,對外談判、物資進出口、人員出入境、組織國際招標等涉外業務,分別由省、地、市經貿部門負責。
凡涉及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由當地經委(計經委)會同主管部門協調解決。省計經委負責全省利用外資企業投產開業后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條 按照《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已具備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標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可向當地經貿部門提出確認申請。當地經貿部門初審后報省經貿廳,由省經貿廳組織有關部門考核批準后頒發確認證書。
第十七條 利用外資企業投產開業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報統計報表。省和地、市經貿部門負責匯總、上報工作。在上報國家及省政府的同時,抄送省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利用外資企業投產開業后,涉及到土地使用、勞動人事、稅務、財務制度、物資供應、產品銷售等方面的問題,按國家及省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變更后,本辦法如與其不符,以國家變更后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部門工作范圍之內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省計經委負責對本辦法的解釋,并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