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3-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政府
第一條 為了推進物資流通體制改革,搞活物資流通,為增強企業活力創造良好的經濟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計劃內供應的物資,企業在市場選購實行差價返還辦法的試行范圍,擴大為太原、大同、長治、陽泉等四個城市。其他地市有條件的,也可試行。品種為鋼材、木材、水泥、生鐵、銅、鋁、純堿、燒堿、橡膠等九種物質。
物資部門中轉供應的計劃內物資,企業從市場選購發生的差價,由物資部門按分配指標返還給用戶。
第三條 省物資局、各地市物資局應盡快按照綜合性、開放式、多功能的要求,在省轄市和地區行署所在地建立健全物資交易中心,發揮其商品輻射、調節供求、信息交流、綜合服務等功能。
第四條 企業超產自銷的重要物資,企事業單位庫存積壓的重要物資,國家和省、市計劃投入市場的物資,企業主管部門所屬供銷機構向系統外銷售的重要物資,都要進入物資交易中心銷售。
第五條 工業、建筑企業和建設單位在保證完成國家任務的前提下,將其庫存積壓的鋼材進入省、地(市)十二家物資交易中心,可按市場價格銷售。銷售給本省用戶的,銷售收人免征營業稅、所得稅和調節稅。
第六條 物資企業調劑鋼材品種,將計劃內外鋼材相互轉換銷售,計劃內平價鋼材轉為市場價銷售所發生的差價收入,單獨記帳,不進利潤,滾動使用。
第七條 物資交易中心自營購進的鋼材,銷售給生產企業、建筑安裝企業和建設單位的,以實際銷售收入與購進價格的差額計征批發環節營業稅;銷售給個人的,按銷售收入計征零售環節營業稅。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施行。
198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