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8-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恢復集體企業的性質,還權于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要堅持“自愿組合,自負盈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職工集資,適當分紅,集體積累,自主支配”的合作經濟原則。為了改變長期以來形成的把集體企業看作“地方國營”或實際上歸區政府、街道辦事處所有的狀況,各地要抓緊集體企業實行股份制的試點,即把企業主管部門投放的資金折為公股;企業自有資金按現有職工人身、工齡折股到個人;職工個人入股。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應積極推行。股份制企業,一律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干部實行民主選舉或招聘,不再經主管部門任免。
股份制企業的紅利分配,本著優先發展生產、適當分紅的原則,由持股各方協商確定。個人所得紅利不計征獎金稅。
二、為加速全省城鎮集體經濟的發展,實行下列優惠的稅收政策:
1、在全省范圍內,凡新辦城鎮集體工業企業,一律免征所得稅一年。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自治縣和貧困地區新辦城鎮集體工業企業,免征所得稅二年。
2、凡生產社會必需而又微利小商品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給予減免所得稅照顧。具體產品目錄和減免稅幅度,由省輕工廳和稅務局聯合下達。
3、企業新安置待業青年超過職工總數60%的,不論他們是否已經轉正,均免征所得稅三年;不超過60%的,按職工總數計算,每增加10%,當年免征所得稅16%。
4、企業年終實現利潤,以上年為基數,超基數部分,企業留50%,其余部分加基數再納所得稅。
5、企業用銀行貸款進行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用該項目新增利潤稅前還貸。企業全部用自有資金進行的技術改造項目,投產后在二年內免征所得稅。
6、虧損企業扭虧為盈后,當年盈利全部免征所得稅,用于彌補上年虧損。
7、企業年稅后利潤在兩萬元以下的,一律免征能源交通建設基金。
凡上述對企業的各種免稅照顧,亦同時免征能源交通建設基金。
企業免稅所得,只能用于發展生產,不得用于非生產性支出或個人分配。
三、城鎮集體工業企業職工計稅工資,一般行業按70-80元、特殊行業按80-100元掌握,由市、縣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具體核定。
四、城鎮集體工業企業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一般企業人均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經濟效益好而又有獎勵基金的企業,可發5-6個月標準工資的獎金,免征獎金稅。
五、在業務活動中必要的交易費用,年銷售收入在100萬元以下的按0.5%、超過100萬元部分按0.1%的比例提取,由廠長從嚴掌握,年終結算,如實列支。
六、企業要加強計劃管理和勞動調度,努力做到均衡生產。確實需要加班時,要報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批。
七、為加速產品更新換代,企業可按銷售收入的1%提取新產品開發基金,攤入產品成本,專款專用。
八、城鎮集體工業企業,執行與國營同行業企業統一的原材料消耗定額及考核標準的,經企業主管部門認定,可按國營企業同樣規定提取原材料節約獎。
九、城鎮集體工業企業退休人員的勞保費用,本著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可按工資總額的15-20%稅前列支(確有困難的還可適當提高),實行按市、縣或行業統籌管理,專戶存儲,由銀行和稅務部門監督,專款專用。
十、城鎮集體工業企業,要積極試行上繳稅金與工資總額掛鉤辦法。凡是適合計件的企業、車間或工種,在加強定額管理的條件下,積極推行計件工資制,不再實行獎金制。計件工資可全部進入成本。企業內部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實行靈活有效的分配形式,現行工資標準只作為調出調入的依據。
十一、城鎮集體工業企業一九八四年底以前的歷年盤虧,經主管部門核實,稅務部門批準,允許在營業外列支,三年內處理完。在這期間,允許將核銷部分的一半視同實現利潤,計提獎金。
十二、建立城鎮集體企業發展基金。資金來源,一部分靠城鎮集體企業的積累,一般按企業稅后利潤的10%繳納;一部分靠地方財政適當資助。集體企業發展基金,除二輕集體工業聯社系統外,由市、縣統一的集體經濟管理部門管理和安排使用,實行低息或無息發放,有償使用,重點充實薄弱環節,有計劃地開發新產業、新的服務領域。
十三、各級銀行要為集體工業的發展積極籌措資金,適當放寬自有流動資金比例的限制,增加對集體工業企業的貸款;各地要積極發展集體所有制金融組織和信用機構,廣泛吸收社會資金,支持集體企業發展生產;資金有困難的集體企業,可按規定發行股票、債券籌集資金;集體企業的稅后利潤,要按規定逐年充實自有流動資金,以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十四、加強領導,建立一個有利于全省集體經濟發展的組織保障體系。各級政府可設立城鎮集體經濟管理機構。它的主要職能是:加強宏觀指導,調查研究,統一政策,協調關系,制定規劃,管好用好發展基金,推進集體經濟的發展。
198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