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八號
頒布時間:1989-12-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內容與方法
第三章 教育保障與經費
第四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
第五章 制度與獎懲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防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防教育是指對公民進行國防知識和國防觀念教育,啟發公民自覺履行保衛社會主義祖國和其他國防義務的全民性教育。
第三條 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四條 本省境內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均適用本條例。
第二章 內容與方法
第五條 對公民應當進行國防權利和義務、愛國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國防基本知識等內容的國防教育。
第六條 國防教育應當貫徹長期、有效、穩定的方針,堅持經常教育和集中教育、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運用多種形式和方法進行,因地制宜,注重實效。
第七條 國防教育按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兩個層次進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初級中學以上學生、現役軍人和民兵預備役人員應當接受重點教育,其他公民應當接受普及教育。
第八條 國防教育應當根據不同對象特點、不同行業性質組織實施。
?。ㄒ唬﹪覚C關、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通過短期輪訓或結合政治學習接受國防教育。
?。ǘ└叩仍盒:透呒壷袑W、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應當結合軍事訓練接受國防教育;初級中學和職業學校應當開設國防教育課;小學學生應當通過德育教育、行為規范教育和學軍活動接受國防啟蒙教育。學校的國防教育應當列入教學計劃,安排一定課時并列入考評范圍。青少年學生應當廣泛開展國防體育和國防科技活動,學習軍事技能。
?。ㄈ┈F役軍人的國防教育根據國家軍事機關的規定進行。
?。ㄋ模┟癖A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包括一般國防知識和國防后備力量知識兩部分內容。基干民兵(一類預備役人員)每年至少安排四次國防教育課;普通民兵(二類預備役人員)每年至少安排兩次國防教育課。民兵整組、軍事訓練和兵員動員工作應當安排國防教育的內容。
?。ㄎ澹┺r民、城鎮居民和其他人員通過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結合重大節日和活動接受國防教育。
第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通過擁軍優屬活動,落實各種優撫政策,進行國防教育,關心支持軍隊建設和民兵預備役建設。
第三章 教育保障與經費
第十條 國防教育的師資可以從下列人員中選任:
?。ㄒ唬┯嘘P領導人員、軍隊離退休人員和學校教師;
(二)人民武裝部門工作人員、轉業復退軍人和民兵預備役骨干;
?。ㄈ┈F役軍官和軍事院校的教員。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采用不同形式培訓國防教育師資。
第十一條 國防教育應當根據不同對象選用教材。高等院校和高級中學可以使用國家教委和總參謀部編寫的軍訓教材;民兵預備役人員可以使用總政治部編寫的國防知識教材;其他人員可以使用省國防教育委員會編寫的國防教育教材。
第十二條 各地、各單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利用院校、培訓機構、民兵訓練基地、民兵青年之家、革命歷史(烈士)紀念館、俱樂部或其他文化活動場所開展國防教育。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創辦少年軍校、預備軍人學校、國防教育園(營)地等相對固定的國防教育基地。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國防教育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分級負責安排國防教育經費。
第四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
第十四條 省、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管理國防教育工作。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軍事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其他有關單位的負責人組成,主任委員由本級人民政府的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 國防教育委員會的職責是:
?。ㄒ唬┬麄髫瀼貒矣嘘P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并監督實施;
?。ǘ┭芯拷鉀Q本行政區域國防教育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協調有關部門的國防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設立辦事機構,負責國防教育的日常工作。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軍事機關,由軍事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
第十七條 國防教育委員會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ㄒ唬┴撠煶修k和處理本行政區域國防教育的有關工作和事項;
(二)向上級有關機構請示匯報工作,指導下級國防教育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
?。ㄈ┴撠煴拘姓^域國防教育經費的預算、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國防教育工作的職責是:
(一)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把國防教育作為國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教育規劃;
?。ǘ┤嗣裎溲b部門、人民防空部門、交通部門應當在民兵預備役建設、兵員征集、人民防空和交通戰備等工作中進行經常性的國防教育;
?。ㄈ﹦趧尤耸虏块T、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擁軍優屬、轉業復退軍人安置和法制宣傳工作,進行國防觀念的宣傳教育;
?。ㄋ模┪幕块T、新聞出版部門和廣播電視電影部門應當積極宣傳國防精神,傳授國防知識;
?。ㄎ澹┛萍疾块T、體育部門和衛生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國防科技、國防體育、戰地救護訓練等活動;
?。┕?、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積極開展群眾性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九條 駐浙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在全民國防教育中發揮骨干帶頭作用,積極支持地方開展國防教育。
第五章 制度與獎懲
第二十條 國防教育應當建立和堅持下列制度:
?。ㄒ唬├龝贫?。國防教育委員會定期研究有關國防教育的重大問題;
?。ǘ虆f調制度。由國防教育委員會辦事機構組織,商請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國防教育的重要日常工作;
?。ㄈ┬麄鹘逃顒又贫?。利用重大節日、歷史紀念日或結合武裝工作重大任務,開展群眾性的國防教育宣傳活動;
?。ㄋ模z查制度。國防教育委員會對各部門的國防教育情況,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國防教育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并限期改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浙江省國防教育委員會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