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5-04-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目前,國家對城鎮集體企業征收八級超額累進稅,留給企業的利潤占百分之五十以上,這對搞活企業,支持生產發展等都有積極作用。但是,有的企業沒有把這部分錢主要用于發展生產,而是過多地用于消費。這對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和職工的長遠利益,都是不利的;從宏觀上講,于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是不利的。為了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兼顧職工的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限制消費基金的不合理增長,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特制定如下暫行辦法。
一、城鎮集體企業必須依法納稅,不準偷、漏和拖欠;并按規定繳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二、城鎮集體企業繳納稅金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以后的利潤,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用于集體福利(包括留足社會保險基金)各獎勵基金的部分最多不得超過稅后留利的百分之五十,由開戶銀行監督執行。嚴禁把生產基金轉為消費基金,更不準分光吃凈。
三、城鎮集體企業經批準減免的稅收,必須作為發展基金用于擴大再生產,不得用于個人分配。
四、職工的個人所得(包括工資、獎金、利息、股息、紅利、勞務報酬、實物等),月收入超過八百元的,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城鎮集體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帳目,執行統一發貨票制度,其財務管理和利潤分配,受財政、稅務、銀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
本辦法自一九八五年度執行。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省財政廳。
198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