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0-06-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條 為貫徹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一手抓改革發展,一手抓就業”的方針,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工作,根據自治區黨委第16次常委會議關于籌集獻愛心捐贈就業費的決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籌集獻愛心捐贈就業費的對象:自治區和中央駐疆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在職人員。
第三條 籌集獻愛心捐贈就業費的標準:
(一)月工資額10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1元;
(二)月工資額1000至1500元的,每人每月2元;
(三)月工資額15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3元。
第四條 獻愛心捐贈就業費由各單位以在職人員上年度12月份全部工資額為基數,按捐贈標準將全年應捐額于每年10月份發工資時一次性收取。各單位收取的獻愛心捐贈就業費于11月底以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獻愛心捐贈就業費作為城鎮就業補助費的補充。
第五條 獻愛心捐贈就業費使用范圍:
(一)勞動力市場建設費;
(二)城鎮失業人員培訓補助費;
(三)城鎮勞動預備制培訓補助費;
(四)就業、再就業貸款貼息;
(五)特殊困難群體就業補助費;
(六)小額就業專項借貸資金;
(七)免費職業介紹補助費;
(八)就業業務費。
第六條 獻愛心捐贈就業費分自治區、地、州、市(縣)三級進行籌集,誰籌集,誰使用。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設立獻愛心捐贈就業費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于沖減由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城鎮就業補助費,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使用獻愛心捐贈就業費時,應提出使用計劃經同級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后,由財政部門撥付。
第九條 每年年度終了,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編制獻愛心捐贈就業費年終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條 獻愛心捐贈就業費的籌集、使用、管理應接受同級財政、審計、工會和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對擠占、挪用、截留、貪污獻愛心捐贈就業費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兵團系統獻愛心捐贈就業費籌集、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02年12月31日止。
200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