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7-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方針,加強對專項控制商品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控制商品,是指一切機關、團體、學校,國營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社會集團)購買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需要專項報批的高檔消費品或市場供應的緊缺商品。共有二十一種:小汽車(包括小轎車、吉普車、旅行車、工具車以及用于更新的車輛);大轎車(包括用于更新的車輛);摩托車(包括各種摩托車、輕騎以及用于更新的車輛,不包括后三輪貨運摩托車);沙發;地毯(包括純毛、混紡);沙發床(包括沙發床墊);空氣調節器(指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冷制熱機);錄音機和多用機(單價在一千元以上的);錄像機(包括攝像機、放像機、編輯機和監視器);照相機和放大機(包括擴印機和各種鏡頭);大型或高級樂器(單價在五百元以上的);家具(單價在一百元以上的鋼、鐵、木、藤等制做的各種家具);呢絨、毛料及其制品(包括混紡制品,不包括海輪旗幟);純毛毯;彩色電視機;電冰箱(三百立升以下的);洗衣機(不包括工業用洗衣機);各種電取暖、電煮水設備(包括電熱水淋浴器);復印機;自行車;電風扇。
第三條 社會集團購買專項控制商品時,必須持具有審批權限的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主管部門(以上簡稱控購部門)簽發的準購證件。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違反規定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行為:
一、未經批準擅自從供貨單位或市場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委托工廠制作或自行制作專項控制商品的;
三、以個人的名義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由社會集團使用的;
四、購買專項控制商品雖經批準但資金來源違反財務規定的;
五、未按批準的購貨渠道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
六、未經批準私自轉賣、調撥、平調專項控制商品的;
七、采取租賃或以租代購形式使用小汽車的;
八、以饋贈名義變相套購小汽車的;
九、擅自將專用車輛改變使用性質的;
十、不按批準的種類和金額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
第五條 對未經批準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商業、供銷、物資部門和生產單位不得出售;財務部門不得報銷;銀行不得付款;所購的車輛公安部門不發牌照。
第六條 對違反規定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由縣級以上控購部門按審批權限給予下列處罰,并對該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罰款,或由其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一、非規定的配車單位,違反控購規定購買汽車的,沒收所購車輛,并通報批評。
二、雖經批準但購車資金來源不符合財務規定的,予以警告,并按購車金額處以20%以內的罰款。
三、按規定應配車的單位,未經批準購買汽車,其車輛來源正當,購車資金來源符合財務規定的,責令該單位作出檢查,申請補辦批準手續,并按購車金額處以10%以內的罰款;其車輛來源不正當和購車資金來源不符合財務規定的,按購車金額處以25%以內的罰款。
四、違反規定購買汽車以外的專項控制商品,如確屬單位工作需要,資金來源符合財務規定的,責令該單位作出檢查并按所購商品金額處以30%以內的罰款,可以補辦準購手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沒收所購商品,并給予通報批評。
五、違反規定出售專項控制商品的,除按國家規定沒收其銷售利潤外,并處商品進價10%以內的罰款,同時可給予通報批評。
六、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按其專項控制商品的成本價處以10%以內的罰款,補辦準購手續,同時可給予通報批評。
第七條 依據本辦法所收的罰款和沒收的財務變價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八務 對單位的罰款,行政事業單位在預算外資金或包干結余經費中支付;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留用利潤中支付。
對個人的罰款,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繳。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控購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處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復查申請。上一級機關應當在接到復查申請三十日內進行復查。
第十條 對拒不交納罰款的違反控購規定的單位,控購部門可通知有關的人民銀行,專業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從其存款中代為扣繳。
第十一條 控購部門違反本辦法或不認真執行本辦法的,由其上級機關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198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