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頒布時間:1987-06-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趙紫陽總理關于“開辦有領導的勞務市場”的指示和我國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加強勞務市場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務市場是在黨和政府領導下的社會主義性質的市場。是在國家勞動計劃統一指導下進行勞動力交流的場所。通過市場機制,進一步搞活用工制度,加強社會勞動力管理和城市綜合治理,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增強企業活力,為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服務。
第三條 勞務市場的各項交流活動,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進行。
第四條 長春市勞動人事局是綜合勞務市場的主管部門,下設綜合勞務市場管理處,負責勞務市場的組織、協調,日常工作由市勞動服務公司代管。
第二章 業務項目
第五條 為用人單位招工和待業人員就業提供服務。全民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招收新工人,可直接進入勞務市場,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供需雙方見面,直接洽談。
第六條 為開展工人交流、調劑勞動力余缺牽線搭橋,對學非所用,用非所長的企業富余職工和市內遠距離上班的職工,提供信息,協調交流。
第七條 為人才培訓提供服務。負責向用工單位推薦經過各類就業前培訓班和職業學校培訓的人才;同時根據社會各單位勞動力的需求,預定培訓人才。
第八條 為家務勞動提供服務。負責登記和介紹家庭需用保姆、教師、照看老人、護理病人以及個體工商戶用工。
第九條 為介紹臨時性用工和城鄉勞動力交流服務。需要臨時性用工和農村勞動力的企事業單位以及鄉鎮企業需要的技術人才,勞務市場負責登記、辦理手續。同時開展裝卸、搬運、維修等勞動服務。
第十條 為開發人才服務。對單位富余和短缺的專業技術干部或管理人員,負責登記、推薦、溝通渠道,協調流動。
第十一條 為招聘離退休職工服務。對要求再工作的離退休職工進行登記、推薦,辦理招聘手續。
第十二條 為勞務輸出疏通渠道。辦理跨省、市的勞務輸出業務。
第十三條 為城鎮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提供技術咨詢服務。根據企業生產技術需要,推薦、介紹技術咨詢人員。
第三章 管理范圍和業務程序
第十四條 凡屬以上全民、集體單位招收新工人,在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由勞務市場進行招工和辦理手續。全民所有制單位招工須持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增人計劃;集體所有制單位招工須持主管部門批準的增人計劃或單位確定的增人計劃。
第十五條 外省、市,外地區成建制單位在我市招用臨時工,要到勞務市場辦理手續。招用農村勞動力做臨時工的,須經市勞動人事部門批準,在勞務市場辦理用工手續。
第十六條 家庭和個體工商戶用工,可到市或區勞務市場辦理用工手續。家庭用工須持職工所在單位介紹信或街道辦事處證明。個體工商戶用工須持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各單位因工作需要,擬招聘離退休職工的,須持單位介紹信,到勞務市場辦理登記;離退休職工要求再工作的,須持離退休證,到勞務市場辦理登記和招聘手續。
第十八條 要求到市屬以上單位就業的,市內待業青年或閑散待業人員須持本市常住戶口和所在地勞動服務站的《待業登記卡》,待業職工須持《待業職工手冊》,技術人員須持《技術等級證》,到勞務市場辦理登記、就業手續。
第十九條 在職干部或工人要求交流的,須持本單位勞動人事部門介紹信或本人《工作人員證》,辦理登記、交流手續。
第二十條 農村勞動力進城做工,須持鄉政府以上證明和居民身份證,到勞務市場辦理登記、招用手續。
第二十一條 外省、市,外地區成建制建筑安裝企業進入我市承包工程的,須持當地建委資格審查手續、營業執照。經市建委資格審查后,到勞務市場辦理勞動力管理手續。公安部門憑勞務市場辦理的手續辦理暫住戶口。銀行根據核定的工資總額支付工資基金。
第二十二條 凡是從事裝卸、搬運、維修等勞務性活動的,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到市或區勞務市場辦理勞務登記手續。
第四章 原則與政策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通過勞務市場招收新工人,必須認真貫徹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招收新工人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招收新工人的單位,要堅持“先培訓,后就業”的原則,通過培訓擇優錄用。招用特殊工種(司爐、爆破、高空作業等)的人員,必須在培訓后經專業部門考核,取得合格證方可錄用。
第二十五條 人才交流的流向應本著從城市到鄉鎮,從全民大中型企業到小型企業,從全民有在制企業到集體所有制企業;從經濟發達地方到經濟開發地方;從技術人才密集的地方和單位到技術人才短缺的地方和單位的原則進行。
第二十六條 從市內全民所有制企業流向農村鄉鎮企業的職工,戶口糧食關系不動,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發給專門證件,保證來去自由。
第二十七條 由市內全民企業流向農村鄉鎮企業的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從優,原則上由供需雙方議定。到鄉鎮企業工作五年以上并做出貢獻的,回城后在下去前原工資級別的基礎上,向上浮動兩個工資級別為固定工資。
待業青年到鄉鎮企業工作三年以上,合同期滿回城后按待業職工對待。重新工作時工齡可連續計算。
第二十八條 家庭和個體工商戶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書,雙方都要有保人擔保。用戶屬于城區的,由街道辦事處或所在單位但保;用戶屬農村的由當地鄉政府擔保。勞動者家居城鎮的,由街辦事處或正式職工擔保;家居農村的要有鄉政府介紹信或在市內工作的正式職工擔保。
第二十九條 勞動糾紛的仲裁機關是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執行本辦法發生爭議時,由勞務市場協助調解,調解無效的,報請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
第三十條 凡要求流動的職工,所在單位接到本人提出流動申請書后,應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逾期不予批準的,要求流動的職工,可向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或勞務市場提出書面申請,由勞動行政部門或勞務市場進行調解、處理。調解無效的,報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和有關勞動政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 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文件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收取的各類用工管理費,經勞務市場辦理手續的,由勞務市場代收。
第三十三條 外省市、外地區成建制單位進入我市承包工程,縣、區以上的施工企業按所需用臨時工每月工資總額的5%收取職業介紹費;縣、區以下施工企業按全部職工每月工資總額的5%收取職業介紹費。對市屬受災地區農民進城的施工企業,可減收或免收職業介紹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長春市綜合勞務市場,各縣、區勞務市場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人事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施行。
198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