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發〔1986〕153號
頒布時間:1986-11-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基層政權建設,促進農村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財政要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群眾之間的關系。
第三條 鄉(鎮)財政收支的安排,要統籌兼顧,全面安排,保證重點,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節余、先收后支、量入為出、留有后備”。
第四條 鄉(鎮)財政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政府和財政部門的規章制度,合理組織收入,嚴格管理支出。
第二章 鄉(鎮)財政的工作任務和收支范圍
第五條 鄉(鎮)財政的工作任務:
(一)做好劃歸鄉(鎮)的國家預算收入的征收和管理;負責鄉(鎮)各項預算外資金和國家規定的鄉(鎮)自籌資金的籌集分配和組織管理;辦理收入的解報和結算。
(二)分配核定鄉(鎮)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并審核撥付這些單位的支出用款,檢查、督促和指導行政事業單位管好用好資金,支持各項事業發展。
(三)負責財政支援農村生產資金的支農周轉金的撥付、發放、管理和回收工作。
(四)協助(鄉)鎮企業建立和健全各項財務制度,搞好經營管理。
(五)檢查分析鄉(鎮)財政收支的執行情況。辦理財政預算、決算,定期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做報告。
(六)貫徹執行會計法,加強財政、財務、審計監督,維護財經紀律。
(七)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鄉(鎮)內各項社會集資和收費的管理工作,制止各種不合理攤派。
(八)做好國庫券推銷工作。
第六條 鄉(鎮)財政收入來源由國家預算內、預算外和自籌三部分資金組成。
國家預算內收入包括,上級政府劃歸鄉(鎮)的農業稅,鄉鎮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的所得稅、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獎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收入調節稅,集市交易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車船使用稅,建筑稅,契稅以及其他收入。在鄉(鎮)的縣級工商企業的工商稅收,除縣政府所在地及在其他鄉(鎮)的規模較大,不宜下放給鄉(鎮)管理的企業以外,都要下放給鄉(鎮)管理。
預算外收入包括,上級政府劃歸鄉(鎮)財政的農林特產稅、農業稅附加、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的預算外收入,以及一些鄉(鎮)按照國家規定征用的公用事業附加、罰沒款等收入。
自籌資金包括,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征收的自籌收入和鄉鎮企業上繳的利潤以及“定向限額”內由鄉(鎮)統籌部分的公用事業費。
第七條 鄉(鎮)財政的支出范圍由國家預算內部分、預算外部分和鄉(鎮)自籌支出三部分組成。
國家預算內部分包括,上級政府劃歸鄉(鎮)財政管理的行政管理費、文教衛生科學事業費、支援農業生產支出、農林水事業費、城市維護費等。
預算外部分包括,用預算外收入安排的發展農林特產支出、中小學校舍維修費、廣播站經費和街道、鄉道維修費以及村鎮建設支出等。
鄉(鎮)自籌支出包括,鄉(鎮)政府用自籌資金安排的鄉(鎮)企事業支出和支援農業、村鎮建設、以及行政、文教、衛生事業支出等。
第八條 列入鄉(鎮)財政的,除第六、第七條收支外,還有國家撥給和鄉(鎮)本級的支農周轉金和無償改為有償收回的資金等。
第九條 國家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自籌資金,鄉(鎮)政府可以統籌安排,但要分別記帳和結算,并向上級財政部門作出報告。
第三章 鄉(鎮)財政的管理體制
第十條 鄉(鎮)財政應按“劃分收支、分級管理”和“核定收支、收支掛鉤”的原則確定財政體制。
第十一條 鄉(鎮)財政體制要由一定一年逐步發展到一定幾年。
第十二條 鄉(鎮)財政原則上應設金庫。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進行建庫試點;沒有條件建立金庫的,其收入要全部交縣級金庫,鄉一級財政支出暫由縣級財政借款,年終按體制結算。
第四章 鄉(鎮)財政機構和崗位責任制
第十三條 各鄉(鎮)都要設立財政所,財政所是國家財政的基層組織,又是鄉(鎮)政府的職能機構。
第十四條 鄉(鎮)財政所的干部,可根據鄉(鎮)規模大小,業務繁簡程度,進行配備。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要抽調或兼職做其他工作。財政所人員由鄉(鎮)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共同管理。
第十五條 鄉(鎮)財政所的干部,由現有的在職國家干部和大、中專畢業生中解決。需要錄用合同制干部,要按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鄉(鎮)財政所設所長、總預算會計和農財、企財、行財、鄉村建設財務專管員。根據業務量、人力狀況,可設專職或兼職。
第十七條 省、市(地、州)、縣(市、區)財政部門都要設立相應的鄉(鎮)財政管理機構,抓好鄉(鎮)財政、財務工作。
第五章 鄉(鎮)財政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鄉(鎮)財政要建立預算制度。年初編制年度預算,執行中編報月報、季報,年終編制決算。鄉(鎮)財政的年度預算和決算,必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鄉(鎮)財政的預算、月報、季報、和決算,要按期報送縣(市、區)財政局。鄉(鎮)基層行政事業單位也應定期向鄉(鎮)財政所送規定的財務會計報表和預、決算。
第十九條 屬于劃給鄉(鎮)范圍的各項資金,統由鄉(鎮)財政所管理。財政所要按照資金的性質,分清各種資金渠道,明確使用范圍和管理體制,并相應地在銀行或信用社開設帳戶。
對鄉(鎮)財政的超收分成和支出結余等機動財力,由鄉(鎮)政府安排,主要用于鄉村建設和支持生產。
對國家下達的專項資金指標,不準侵占挪用,不準截留國家財政收入。
各主管部門不得亂開減收增支的口子。
第二十條 鄉(鎮)財政要建立健全符合鄉(鎮)財政特點的總預算會計制度、報表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和鄉(鎮)企業可按現行的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和鄉(鎮)財會制度執行。
第六章 加強鄉(鎮)財政工作的領導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鄉(鎮)財政工作,經常了解情況,幫助解決問題,支持鄉(鎮)財政工作人員正確履行職責。鄉(鎮)政府要指定一名鄉(鎮)長分管鄉(鎮)財政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將應該下劃的財政收支下劃給鄉(鎮),共同做好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在沒有獨立建立稅務所的鄉(鎮),由在本鄉(鎮)收稅的稅務所派出稅務專管員與鄉(鎮)財政所一起辦公,共同組織鄉(鎮)財政收入。稅務部門要指定人員按月把屬于劃給鄉(鎮)收入范圍的稅收分別統計出來,及時準確地向鄉(鎮)財政部門提供收入統計數字。
第二十四條 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同財政部門密切配合,共同把鄉(鎮)財政工作做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市、地、州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省財政廳備案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198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