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5-07-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市政府 市房管局
一、為加強對琉璃廠文化街(以下簡稱文化街)商業用房的管理,促進文化街的開發改造,根據“北京市公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文化街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文化街按照規劃新建、改建的商業用房,均適用本辦法,由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管理。
三、文化街商業用房由北京市琉璃廠文化街管理委員會和市房地產管理局共同負責分配、調整。房屋使用單位未經市房地產管理局同意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準擅自轉租、轉讓、轉借。
四、房管部門對文化街商業用房實行“以租養房”的方針,根據“文化街商業用房租金標準”計租。房屋使用單位必須按月交租。拖欠房租滿一個月和一個月以上的,每月處以應交租金百分之五的滯納金。
文化街商業用房租金標準按商品租金計算,包括房屋折舊費、修繕費、管理費、房產稅、保險費、利息、利潤等七項費用。租金標準隨著各項費用的變動而變動,具體數額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確定。
五、文化街商業用房租金中的房屋折舊費、利息和利潤部分,按年金額撥出作為專款用于文化街的開發改造。由文化街管理委員會和市房地產管理局共同監督使用。
六、房屋使用單位對所租用的房屋,及裝修設備,負有愛護使用的責任,未經房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拆改或添建。因使用不當,擅自拆改或其他過失,造成房屋設備損壞的,由房屋使用單位負責修復或賠償。
七、房管部門必須根據商業用房狀況,負責修繕和養護,保證正常使用。因維修不及時,房屋倒塌,使房屋使用單位遭受損失的,由房管部門負責賠償。房屋使用單位因特殊需要超出規定標準修繕的,經房管部門同意可自行出資修繕,但不得折抵房租。
八、文化街的上下水、煤氣、暖氣管道和電纜等市政公用設施公用部分的維護管理費用,由各房屋使用單位共同負擔,具體負擔辦法由文化街管理委員會和市房地產管理局商定。
九、經批準自行管理新建、改建商業用房的單位,其房屋折舊費同樣按本辦法的規定用于文化街的開發改造。
十、本辦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試行。房屋使用單位從開始使用房屋至本辦法試行前的房租按本辦法規定的租金標準補交。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
北京市琉璃廠文化街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琉璃廠文化街商業用房租金各項費用核算表
(按七項費用核算)
單位:元/平方米
1985年7月3日
一、為加強對琉璃廠文化街(以下簡稱文化街)商業用房的管理,促進文化街的開發改造,根據“北京市公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文化街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文化街按照規劃新建、改建的商業用房,均適用本辦法,由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管理。
三、文化街商業用房由北京市琉璃廠文化街管理委員會和市房地產管理局共同負責分配、調整。房屋使用單位未經市房地產管理局同意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準擅自轉租、轉讓、轉借。
四、房管部門對文化街商業用房實行“以租養房”的方針,根據“文化街商業用房租金標準”計租。房屋使用單位必須按月交租。拖欠房租滿一個月和一個月以上的,每月處以應交租金百分之五的滯納金。
文化街商業用房租金標準按商品租金計算,包括房屋折舊費、修繕費、管理費、房產稅、保險費、利息、利潤等七項費用。租金標準隨著各項費用的變動而變動,具體數額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確定。
五、文化街商業用房租金中的房屋折舊費、利息和利潤部分,按年金額撥出作為專款用于文化街的開發改造。由文化街管理委員會和市房地產管理局共同監督使用。
六、房屋使用單位對所租用的房屋,及裝修設備,負有愛護使用的責任,未經房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拆改或添建。因使用不當,擅自拆改或其他過失,造成房屋設備損壞的,由房屋使用單位負責修復或賠償。
七、房管部門必須根據商業用房狀況,負責修繕和養護,保證正常使用。因維修不及時,房屋倒塌,使房屋使用單位遭受損失的,由房管部門負責賠償。房屋使用單位因特殊需要超出規定標準修繕的,經房管部門同意可自行出資修繕,但不得折抵房租。
八、文化街的上下水、煤氣、暖氣管道和電纜等市政公用設施公用部分的維護管理費用,由各房屋使用單位共同負擔,具體負擔辦法由文化街管理委員會和市房地產管理局商定。
九、經批準自行管理新建、改建商業用房的單位,其房屋折舊費同樣按本辦法的規定用于文化街的開發改造。
十、本辦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試行。房屋使用單位從開始使用房屋至本辦法試行前的房租按本辦法規定的租金標準補交。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
北京市琉璃廠文化街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琉璃廠文化街商業用房租金各項費用核算表
(按七項費用核算)
單位:元/平方米
核算項目 租金金額 房屋性質 |
平均造價 | 折舊年限 | 年折舊費 | 年 修繕 費 | 年管理費 | 年保險費 | 年利息 | 年 房產 稅 | 年利潤 | 年 租 金 | 月租金 |
文化街商業用房 | 400 | 20年 | 20 | 11.07 | 0.6 | 0.6 | 14.87 | 12.3 | 8.92 | 68.36 | 5.7 |
198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