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發〔1985〕107號
頒布時間:1987-04-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為了進一步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快發展我省黃金生產,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黃金生產的決定》(國發(1986)111號)精神,現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展黃金生產若干政策性問題的規定》(吉政辦發(1985)107號)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群眾開采的含金礦石和重砂,實行“群眾采、定點收、集中選、國家煉”的辦法,在當地政府或黃金管理部門的統一組織下,由國營或集體金礦統一收購、選礦或冶煉,不允許個人采取氰化、搗礦、混汞等方式提取成品金、半成品金。為保護群眾采礦的積極性,加工單位要合理收取加工費,不收或少收管理費,不得隨意用壓低品位、克扣回收率等辦法增加群眾負擔。
二、群眾開采砂金礦,必須有組織、有領導地進行,由鄉(鎮)企業辦公室負責代礦管部門、黃金管理部門按規定發證組織開采,不得無證采金。
三、對辦礦初期或因地質資源發生變化納稅有困難的黃金礦山,經稅務部門批準在一定期間內可給予減免所得稅、調節稅照顧。減免的稅款主要用于地質探礦和發展生產。
四、對建設資金有困難的地區或企業,除安排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外,經省黃金公司審查同意,可適當預借一部分黃金開發資金(無息),企業投產后,從新建項目增加的利潤中稅前償還。
五、為扶持、發展地方采金,根據國閱(1986)9號文件精神,黃金地質資料暫不實行有償轉讓。對部分地質隊計劃外探明的金礦儲量,可由建設單位按一噸金屬量兩萬元標準支付資料費。各地質部門要積極為建設單位提供技術服務,及時提交建設所需地質資料。
六、外省和本省其他行業投資辦金礦,在外匯分成、安排開發資金等方面,享受我省黃金企業的同等待遇。外省和本省其他行業投資(或合資)辦金礦,有關部門要在提供信息、選擇礦點、安排計劃、物資供應、技術服務等方面優先予以照顧。對外省和其他行業投資辦的金礦,凡年產金達到500兩以上者,予以通報表彰并給企業主要領導一定數額的獎金。
七、對組織群眾開采砂金并統一交售黃金的縣、鄉(鎮)黃金管理部門,每交售一兩黃金,由省黃金公司給縣黃金公司10元、鄉(鎮)企業辦公室15元的獎勵。
八、對通過工藝技術改革、引進或推廣新技術、提出合理化建議等途徑,增加黃金產量(不含基建、技術改造項目新增能力)的人員(包括企業、管理部門、科研、設計、地質部門人員),經省黃金公司組織專家論證確認后,按新增產值的1-3%給予獎勵。
第六、七、八條中所需獎金來源,均從黃金開發專項基金中支付。
198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