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4-06-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大
?。?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的決定〉的決定》修正)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省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有了很大的發展,對活躍社會文化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一些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經營方向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有的甚至用不健康的活動方式招徠顧客,嚴重地敗壞了社會風氣。為了加強對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管理,特作如下決定:
一、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辦的一切營業性歌廳、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和其他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健康有益的方針,堅持守法經營,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二、各級人民政府對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嚴格審批。不得批準在重要國家機關附近開辦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銀行貸款建設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批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或者直接、間接參與經營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
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加強管理,將其列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反腐敗的重要內容常抓不懈,出現問題處理不力的,必須追究主辦單位、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人的責任。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專職文化市場稽查隊伍,也可以建立群眾性監督組織。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不得用公款到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進行娛樂性消費。
五、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對高檔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征收特種娛樂附加費,用于扶持群眾性文化事業建設。
六、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主管部門,實行分級管理。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協作,切實做好對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經常性管理工作,加強對其從業人員的政策指導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法制觀念和服務水平。
七、申辦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經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核發由河北省文化廳統一印制的娛樂類《河北省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申領由河北省公安廳統一印制的《河北省歌舞廳安全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由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的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八、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舞池面積、燈光亮度、音響強度、安全設施以及營業時間等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各種經營收費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并明碼標價。
九、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禁止設置封閉式包廂。
十、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禁止搞色情活動;不準雇傭舞伴;不準進行有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表演;不準出售酒精含量超過38度的飲料;不準接待未成年人;不準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放射性等危險品者和酗酒者入場。
十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經理必須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從業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佩戴標志,堅守崗位,履行職責。
十二、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內播放、演奏或者演唱的曲目應當健康向上,使用的音像制品必須是國家批準發行的正式出版物。
十三、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場外噪聲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十四、對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為活躍群眾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十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決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暫扣或者吊銷《河北省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河北省歌舞廳安全合格證》、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邢事責任。
十六、違反有關管理規定被吊銷《河北省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河北省歌舞廳安全合格證》的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從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辦。
十七、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對文化市場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必須積級配合,不得阻撓和刁難。對圍攻、謾罵、毆打執法人員的,依法從重處罰。
十八、文化市場執法人員應當嚴守法紀,文明執法,執行公務時按照規定出示有關證件。對以權謀私或者執法犯法的,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決定制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二十一、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