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04-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扶持經濟不發達地區加快經濟發展步伐,盡快脫貧致富,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扶持經濟不發達地區經濟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發展基金),為省級發展基金,自一九八六年起建立實行。
第三條 發展基金屬財政資金,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各級財政部門商同有關部門管理使用。
第四條 發展基金主要用于三山一壩的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以及經濟不發達的革命老根據地。要適當集中,不能平均使用。當前應重點放在扶持那些至今尚未解決溫飽的最困難地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扶持脫貧致富有規劃、有措施的縣、鄉、村以及對改變貧困面貌有決定意義的關鍵性項目。
第五條 發展基金的使用范圍:
(1)能夠取得直接經濟效益的項目,包括種植業,養殖業,建材業,小型采礦業,農副產品儲藏、包裝、運輸業和以農副產品加工為主的鄉鎮企業等;
(2)具有較好生態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項目,包括種樹種草增加植被項目,興修小型水利、控制水土流失項目,興建農村道路和農村能源項目,推廣農業科學技術以及用于農村中、小學教育和衛生、文化事業等。
發展基金不得用于下列開支: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提高開支標準和福利補助;彌補企業虧損;修建樓、堂、館、所,購置車輛和城鎮建設;基本建設;支付銀行利息等。也不得直接分配給農民用于生活消費。
第六條 發展基金使用實行無償支援和有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對只有生態效益、社會效益而無直接經濟效益的項目,實行無償支援;對有直接經濟效益的項目,實行有償扶持。實行有償扶持的發展基金,不得少于發展基金總額的百分之七十。這部分基金,不計利息,三年內由地、市財政部門負責收回,歸還省財政部門繼續作為發展基金。
第七條 各縣要制定發展基金使用規劃,經地(市)審批后實行,并報省財政部門備案。
發展基金的投放,實行逐級負責管理。省財政部門對地、市,地、市財政部門對縣,按發展基金使用規劃下撥資金。省、地、市、縣財政部門層層負責基金的使用和回收。對達不到規劃目標者,扣減有關資金。
對經濟不發達地區,不得因有發展基金而減少正常的預算撥款和信貸資金。
第八條 凡要求使用發展基金的單位或個人,均要提出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所建項目、規模、投資數額、經濟效益預測等。實行有償扶持的,還要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經濟責任,保證經濟效益。
發展基金一般由縣具體安排;個別跨縣的工程項目,可由地、市組織有關縣統一安排使用;跨地、市的項目,由省組織地、市統一安排使用。
第九條 對發展基金的使用情況,使用單位要按規定編報會計報表,并逐級匯總上報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第十條 各級財政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發展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年終進行總結。對違反本辦法和財經紀律的行為,要給予嚴肅處理。對貪污、盜竊發展基金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一條 各地、市、縣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各自的發展基金,并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198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