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1-09-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為了加快我區城鎮供水事業的發展,緩和供水緊張狀況,在進一步理順自來水價格的同時,對城鎮供水企業給予扶持,實行“以水養水”政策,因此,特制定本辦法。
一、已實行“以水養水”的企業,原規定其利潤的65%上繳縣財政作為“發展供水事業專項資金”的比例和管理辦法不變,對企業留利35%部分應建立生產發展基金、后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企業留利的前兩項基金比例不得低于留利總額的60%;后兩項基金的比例不得高于40%,但對個別確有困難的企業,可由當地城建與財政部門根據企業的實行情況作適當調整。
二、尚未實行“以水養水”的預算內企業,以1990年實現利潤為基數,超基數的利潤,扣除按原核定企業留利比例提取留利外,其余部分用于“以水養水”,建立供水生產發展專項基金,企業實行專戶存儲,該項基金主要用于新建、擴(改)建供水設施,不得挪作它用。年度使用計劃由供水企業報當地城建、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城建、財政、銀行等部門要加強對此項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三、供水企業使用借款的新建、擴建、改建供水設施,經批準可實行所得稅前還貸辦法。
四、城建供水企業有關能源交通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按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五、本辦法只適用于公用事業的城鎮供水企業,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六、本辦法自1991年1月1日起執行。
199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