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1-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為把我省農村信用社的業務進一步放開搞活,以適應發展商品經濟的需要,特做如下規定:
一、信用社要積極吸收存款,增設儲蓄網點,增加儲蓄種類,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站的作用。信用社組織的各項存款,除按規定比例向銀行繳存準備金外,其余都是信用社的營運資金,由其自主運用,可以多存多貸。
二、信用社發放貸款總的原則是:只要貸款人經營的項目符合政策,產品符合社會需要,經濟效益好,并能保證按期歸還,均可給予貸款支持。信用社放款對象主要是個體戶和集體單位,也可以對其它單位發放貸款。放款范圍包括農、林、牧、副、漁業和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服務業,農戶修房蓋屋和購買生活消費品等,對于有還款來源的文教、科研等事業單位也可貸款支持。放款期限可根據生產、經營周期和還款能力確定。放款額度一般由信用社自主決定,數額較大的報經縣聯社審批,銀行不再審批信用社放款。對貸款戶的自有資金比例、擔保、抵押等,根據貸款對象、用途、額度、期限以及信譽等情況,區別對待,由信用社自主確定。
三、信用社、聯社的營運資金,社與社、社與聯社、聯社之間以及同專業銀行,均可進行資金橫向融通和拆借。信用社可以參加銀團貸款,可以參加銀行開辦的資金市場。縣聯社也可以自己開辦資金調劑市場。
四、聯社和信用社的存、貸款利率,在國家規定的基準利率基礎上,根據資金供求情況適當浮動,掛牌公布,以引導和平抑自由借貸利率。
五、疏通農村結算渠道。聯社要積極創造條件,盡快辦理匯劃往來,在信用社的開戶單位使用支票結算。聯社可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允許信用社參加銀行組織的票據交換,也可以由聯社代辦。
六、堅持民主辦社,提高服務質量。信用社是群眾性的合作金融組織,信用社的重大事項,都要提交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信用社除經營自身業務外,還可為專業銀行代理發放和收回貸款,代辦保險,辦理委托業務等。聯社可以代企業發行股票、債券。
七、實行責、權、利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制。聯社對信用社確定具體經營目標,信用社對職工實行崗位責任制,把經營成果和單位、個人利益掛鉤,定期進行考核,實行按勞分配、有獎有罰。信用社職工的獎金不再比照銀行制度執行,并暫緩征收獎金稅。
八、努力扭虧增盈。要積極收回到期和逾期貸款,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效益。對于公積金空殼社和虧損社,要組織力量進行整頓,限期扭轉。對虧損社免征營業稅。
九、信用社發放貸款要講求經濟效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強令信用社發放貸款和投資,不得限制收回貸款。不得強行于預信用社的業務活動,不得任意改變信用社的隸屬關系。信用社要防止和糾正發放貸款中的不正之風。
十、加強農村信用機構的建設。聯社是信用社的聯合經濟組織,要加強聯社機構,充實必要的工作人員,充分發揮其指導、協調和為基層信用社服務的作用。有條件的聯社,要經營存、貸款業務,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辦成經濟實體。信用社的設置,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在較大的村鎮、貿易市場、專業市場,均可建立信用社或分社。資金多、業務量大的信用分社或信用站,可以改建為獨立核算的信用社。辦好農村信用站,是搞活信用社的基礎,沒有信用站的村要盡快辦起來。信用站既要辦理存款,也可辦理小額貸款,逐步把農戶的存、貸款業務承擔起來。
各級政府要認真抓好農村信用社工作,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推動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入發展,使其為振興河北經濟發揮更大的作用。
1987年1月10日